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文政发〔201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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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14〕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加大扶持培育民用航空市场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激活文山航空市场,调动航空公司在文山扩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航空市场发展的意见》、《文山州民航市场培育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为开发和巩固文山民用航空市场,鼓励航空公司开辟更多航线,进一步提升文山知名度和竞争力的资金,主要用于对航空公司运营文山机场航线航班的补贴和航空市场的培育。
第三条发展资金每年由州、县(市)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由州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航班的确定
第五条政府补贴航线航班,由州民航发展管理处会同机场一起做详细的论证分析,形成开通政府补贴航线航班的分析报告。
第六条由州民航发展管理处提出政府补贴航线航班的申请和分析报告,报州民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三章发展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第七条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由州民航发展管理处按照计划执行航班和航空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情况编制上报。
第八条发展资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实行年初预算,州级财政垫支和年底结算,并与各县(市)完成组织乘机人次任务挂钩。具体承担比例为:州本级承担30%,剩余70%由八县(市)承担。
第九条各县(市)应承担的发展资金为:
(发展资金总额-州本级承担部分)/八县(市)未完成组织乘机人次任务总数×各县(市)未完成组织乘机人次数。
第十条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补助,纳入州本级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航空公司运营文山机场航线航班的补贴;
(二)航空市场宣传、推介和开发等培育工作相关的经费;
(三)与我州航空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经费。
第十二条航线航班补贴拨付程序:由航空公司每月向州民航发展管理处提交结算申请,经州民航发展管理处审核确认,报州政府分管民航、财政工作的领导和州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州财政局拨付州民航发展管理处支付航空公司。
第十三条其他资金拨付程序:航空市场宣传、推介和开发等培育工作经费按照《文山州民航市场培育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其他与航空市场培育有关的经费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审核报批程序安排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州民航发展管理处负责航空公司航线航班补贴资金的测算、审核和确认。
第十五条州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管理、拨付。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对发展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州民航发展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文山州航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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