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创新土地管理全力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文政办发〔2010〕211号
颁布日期:2010-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创新土地管理全力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0〕2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随着我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能源、水利、旅游、城市建设等各类项目建设用地需求量大,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压力增大。为进一步创新土地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缓解资源压力,破解资源难题,全力保障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控和计划调控

针对我州重点项目投资大、周期长,特别是一些对全州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水利、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用地规模大、占用建设用地指标量大的实际,各县、州级有关部门要按项目轻重缓急,实行合期与分期报批相结合的用地方式,缓解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难题。对确需占用省内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可按照建设时序一次规划,依据项目功能分区、分期立项,分年度核销计划指标或者一次立项,在项目立项中注明分期建设的时序和用地规模,分年度核销计划指标的方式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对部分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允许先行用地。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列入省发改委“三个一百”等重点工程计划清单的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时申请先行用地。在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审批权限内,由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二、建立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和改革试验区土地管理新机制

(一)创新旅游产业土地利用规划新机制。各县要根据《文山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山州旅游发展规划》精神,尽快编制旅游产业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远近结合,科学确定旅游资源开发的规模范围和深度,划定旅游用地功能区,统筹安排旅游产业土地利用,优化旅游产业用地结构与布局,促进旅游产业集群发展和集约用地。探索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产业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定期评估和修编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

(二)积极探索旅游产业用地新方式。一是积极探索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有效保护森林和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有序推进我州的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报批工作。二是加快建立和创新旅游用地的新机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用地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旅游产业用地除必要的永久性配套设施用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转用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其他类型用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在补偿安置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区别不同用途,可以通过征租结合、只转不征、只征不转、又征又转等机制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同时,在不改变农用地权属、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开发。

三、结合实际,分类报批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立项时可区分电站枢纽区和淹没区等分类面积,各县在申请和核拨计划指标过程中,只核拨项目枢纽区用地面积,不核拨淹没区面积。淹没区面积在依法维护农民权益,并在补偿安置措施到位,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的前提下,不占用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再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

交通建设项目占用的临时用地,能复垦耕种的按原地类的年产值,占用一年补偿一年,使用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进行复垦;复垦后地类改变的,按原来的地类进行补偿;不能复垦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永久征收的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同时依法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临时用地损坏的沟渠、管线、道路等设施,由用地单位据实补偿。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行征转供一次性办理

对既符合单独选址条件,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以及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并上报项目的征、转、供用地审批手续。

五、创新矿业用地新路子

根据矿业用地的不同类型,明确探矿、采矿有偿使用土地的基本原则和不同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地质勘查用地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采矿用地可按照工业广场用地、采矿区用地以及尾矿库用地等用途进行分类管理。矿山选厂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应依法报批土地征收或农用地转用手续;对采矿区用地和尾矿库用地,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做好土地复垦相关工作。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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