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文政办发〔2010〕170号
颁布日期:2010-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0〕17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安委会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全州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特别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集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文山州集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50号)要求,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文山州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李俊彪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刘云洲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正坤州安监局局长

何知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陈太红州经委副主任

罗荣州公安局副局长

侯桂芬州监察局副局长

杨波州建设局副局长

杨建国州环保局副局长

周世坤州交通局副局长

屠金亮州工商局副局长

杨绍荣州质监局副局长

张跃新州安监局副局长

侯拥军州发改委副处级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安委办,主要负责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跃新同志兼任。

二、打击范围和重点

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级、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各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不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坚持安全生产的;

2.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3.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5.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

6.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未轮流现场带班,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

7.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9.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10.瞒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2.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4)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整合技改项目边建设边生产,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违反建设项目程序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勘探或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不分台阶的高陡边坡式开采和各种违规爆破的,以及违规排放尾矿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以及没有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道路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牌、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载物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9.特种设备。

(1)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

(2)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气瓶充装单位无证充装和不按照技术规范充装的;

(3)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和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

三、工作步骤

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第一阶段:8月1—30日,动员部署。各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县、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8月30日前,各县、各有关部门将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9月1日—10月10日,企业自检自查,各县、各部门集中开展打击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9月下旬,由州挂钩联系部门对所联系县开展打击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10月10—15日,各县、各部门督查、督促整改、总结工作。由《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文政办发〔2010〕145号)文件中安排的督查组,按有关要求对各县打击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进行督查检查。

10月15日前,各县、各部门、州政府各督查组将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其情况汇总后报省安委办和州人民政府。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214168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职责分工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次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工作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职责

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负责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实施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等违法行为的打击。

公安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

经委部门负责对煤矿资源整合、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改造等环节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整治;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存储等方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打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煤矿、非煤矿山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过期、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取缔各种非法矿点。

交通部门负责对道路安全、公路建设工程、水上运输安全、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等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以及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

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等建筑施工领域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打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违法使用行为的打击。州发改委、监察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各牵头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二)实行挂钩联系,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实行挂钩联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州安监局负责联系西畴县、麻栗坡县,州国土局负责联系砚山县、丘北县,州交通局负责联系马关县,州公安局负责联系文山县,州经委负责联系富宁县,州建设局负责联系广南县。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加强整改。各有关企业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严格对照检查,企业自检自查要做到全覆盖,不漏一个企业,不少一个事项;自检自查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的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检自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近3年发生过事故、存在隐患被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各类企业,有关部门要进行抽查。

(三)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职务;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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