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要求明确土地开发项目区地类认定依据的答复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要求明确土地开发项目区地类认定依据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3〕343号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土地开发项目区地类认定依据的请示》(瑞土资〔20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调查主要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土地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虽然客观反映了土地利用现状,但无法准确反映形成该土地利用现状的合法性。其次,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中的农村土地调查主比例尺为1∶1万,无法满足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精度要求。第三,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尚未经国务院确认,目前还无法作为认定地类的直接依据。

对土地开发项目区的地类认定,应该通过土地勘测,查清现状地类合法性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确认。具体可以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转用、征收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地类、权属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46号)规定执行。请你局认真做好地类认定和审核工作,确保国家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制度的落实。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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