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绍政发〔2015〕14号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绍兴市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2015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月63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570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日

http://www.sx.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filename=15031111082296499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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