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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绍政发〔2015〕14号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绍兴市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2015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月63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570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日
http://www.sx.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filename=1503111108229649989.pdf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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