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三品一标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三品一标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渝文备〔2014〕226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三品一标”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4〕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垫江县“三品一标”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
垫江县“三品一标”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我县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开发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
认证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经本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机构申报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以下简称“三品一标”)的,均可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及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按照《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质量强县”奖励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3〕64号)执行;
(三)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奖励规则
(一)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重新评定或续期的,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二)对同一单位或个人一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两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条奖励经费来源
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三品一标”发展奖励专项经费,专项用于我县“三品一标”发展项目奖励。
第六条申报审批奖励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垫江县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申请表,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1月向县农委认证机构申请。
(三)县农委认证工作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财政根据县政府审批结果,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获奖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县政府每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本办法由垫江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垫江县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
申报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企业规模
经营范围
注册商标
认证产品名称
认定产地规模
获奖种类
申请奖励金额
开户银行
单位名称
帐号
县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人民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垫江县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汇总表
申报单位
认证产品名称
认证种类
奖励金额
开户行及帐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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