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8-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6日生效日期1988年5月16日)

(一)阿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先生阁下:

为加强阿根廷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经济贸易交流,发展两国领事关系,我荣幸地代表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阿根廷共和国某一城市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两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各自有关法律,为上述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有关两国领事关系问题,双方政府将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并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条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我国政府的上述建议,本照和阁下的复照即成为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部长

丹特·卡普托

(签字)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于北京

(二)中方去文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部长丹特·卡普托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来照,内容如下:

(内容同阿方来文)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来照内容,阁下的来照及本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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