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水利局关于秦淮新河两岸土地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5-08-30失效日期:2002-02-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批转市水利局关于秦淮新河两岸土地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秦淮新河是我市开挖的一条防洪、灌溉、航运综合利用的河道。这项大型水利工程国家投资八千万元,征地一万四千亩。其中一万三千亩成了河道、堤防和护堤护河地,尚有约一千亩土地可供利用。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有许多单位要求在新河两岸兴建有关工程设施。为了管好用好秦淮新河,现对秦淮新河两岸土地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秦淮新河两岸河、护堤线范围:有堤防的从堤脚向外三十米,有堆土区的从堆土区内肩向外三十米。在此范围内的土地一般只能绿化,不得兴建任何工程建筑设施。

二、护河、护堤线以外土地的使用须先经规划部门同意,然后向市秦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处提出申请,由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才能与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向市秦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处一次性交纳土地建设补偿费。

土地建设补偿费标准:

护河、护堤线范围以外的土地,永久性占用,每亩一万五千元;临时性占用,每日每平方米零点一元。

如确因建设需要使用少量护河、护堤线范围以内的土地,加倍交纳土地建设补偿费。

上述费用专项储存,用于河道、堤防的维修养护和绿化以及在地林木、青苗、附着物等补偿。

三、用地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不得破坏河道堤防和绿化。违反者,除应按标准修复外,还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用地单位在施工放样时,应由秦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处派员验灰线;工程竣工后,由该处派员参加验收,违章的坚决拆除。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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