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城市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报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7-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7〕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城市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报告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城市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关于开展城市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的报告

近年来,随着城市综合开发规模的扩大,我市供热行业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出现多家经营的局面,一些单位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也参与供热生产经营’直接影响了城市供热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吉建城字[1994]6号)精神和《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47号令)决定从1997年2月1日起对全市城市供热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作为供热行业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意见如下:

一、供热企业资质审查的范围:长春市市区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含自行供热单位(含自行供热单位)。

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锅炉单台容量在2吨/小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单位以及所有经营性供热单位进行审查。l997年2月1曰至4月15日为申报、初审阶段,由供热单位填报资质审查表,市公用局进行登记、初审。第二阶段,4月15日至9月30日进行正式审查验收,经初审合格的单位,报省建设厅审查核准,发给《城市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第三阶段,自1O月1日起,将供热企业资质纳入经营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对锅炉单台容量在2吨/小时以下、供热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自行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另行安排。

三、经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供热单位.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供热企业资格,经营性供热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违反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新建供热企业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五、供热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起止日期为1997年2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部门:市公用局供热管理处。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市公用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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