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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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5-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5〕6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党政机关廉政建设,严格小汽车的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吉办发[1994]l6号)中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决定对我市党政机关的小汽车实行定编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小汽车定编工作,先核定市党政机关小汽车编制,随后核定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小汽车编制,各企事业单位参照进行定编。定编的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及20个座位以下的(包括20个)面包车。
二、小汽车的配备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小汽车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办发[1995]1O号)规定执行。
三、小汽李的定编原则,根据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职数及离退休老干部人数核定领导干部用车,根据其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根据其机构职能的特点核定业务用车。
四、小.汽车定编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审核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职数及机构编制,市纪检委审核小汽车配备标准,市财政局审核小汽车配备编制。
五、申请小汽车编制的单位,应按审批程序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小汽车配置定编申请表》,其内容包括:单位性质、级别、领导干部人数、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职能及特点、现有小汽车情况及申请车编意见。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核定。
六、小汽车编制核定后,超标准小汽车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更换领导干部超标准用车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吉纪发(1996]4号)规定执行,对超编的小汽车,要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有偿调剂处理,变价款退给原单位,用于补充正常经费;特殊情况确属需要,经省、市控办批准,可暂列一次性编,使用到报废为止,不再更新。
七、小汽车定编后,发放《专控机动车辆管理证》,管理证中核定各单位的小汽车编制及配车标准,并登记定编后的实有车辆情况,以后凡更新车辆、购买新车、单位之间车辆买卖转入转出车辆必须持此证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八、小汽车定编工作自1995年11月份开始,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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