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7〕1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化肥经营流通秩序逐年好转,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也还夺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优质化肥资源偏紧,宏观调控能力不足;化肥流通体制不顺;流通秩序比较混乱;价格上涨过快等。为了进一步做好化肥流通管理工作,完善政策,整顿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管理,稳定化肥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化肥工作县(市)长负责制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把化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此,市政府成立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由田忠副市长任组长,杨玉聪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计委、供销社、工商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农业局、农业银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化肥生产和流通工作的方针、政策;搞好全市化肥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宏观调控;组织市场的整顿、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市场处),负责日常工作。市供销社成立农资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化肥总量平衡

市计委、供销社、农业局要对我市化肥需求量进行预测,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购、销、调、存方案,并及时下达分配计划,积极组织供应,做到不误农时。

榆树化肥厂生产的小化肥纳入市地方统配资源,统一安排生产和分配。生产企业自销化肥属农业用肥的,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混配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自销化肥的销售比例,由市计委会同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生产企业要将自销化肥的数量、流向和价格报市计委备案。

三、整顿化肥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管理

化肥流通体制继续坚持以供销系统的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和化肥生产企业自销为辅助渠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

各级农资公司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有关政策,严格内部管理,切实承担起化肥流通主渠道责任。要对统配化肥的计划、分配、价格实行公开制度,增加透明度。同时,要加大外采力度,弥补化肥资源的不足。县公司要与基层社实行连锁经营,不得在系统内横向转手加价倒卖。基层供销社将化肥零售业务以“社有民营、租赁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做法,必须限期纠正。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三站”在实行有偿服务中,不得将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化肥转手倒卖或承包给个人经营。

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监督和检查。所有化肥价格全部由物价部门管理,挂钩化肥的销售价格按规定执行;对挂钩以外化肥要分品种以县为单位实行综合平均零售价格,综合平均零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供销社每年制定一次,综合零售价格与理论价格之差不作为企业经营利润或经营专损,作为化肥的虚盈虚亏,经营部门要对其单独立帐,滚动使用。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和化肥虚盈虚亏的检查,对违反价格纪律、扰乱市场价格行为以及化肥虚盈虚亏不单独立帐的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实行化肥经营许可证制度。对化肥经营主体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化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按省(吉政明电[1997]2号)精神执行。各级工商部门依据发放的经营许可证进行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

各级工商、物价、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对化肥市场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查处倒卖化肥、乱涨价、乱收费以及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坑农、害农行为,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落实化肥储备制度

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和救灾应急的需要,必须建立化肥储备制度。化肥淡季储备以农资公司式主,本着以销定储的原则,合理安排储备品种和数量,保证旺季市场供应,防止出现脱销和逾期积压。具体储备数量和品种由市农资协调领导小组确定。要落实化肥储备的有关政策,全市要按总需求量120万标吨的30%储备,财政对储备资金在有条件情况下应给予部分贴息,储备化肥的动用及储备资金的使用安排,由市计委会同市供销社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建议、平衡,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由承储部门组织实施。所需贷款农业银行要重点支持,并根据需要增加贷款规模。在供应政策上,要落实县公司与基层社联营、综合作价、挂钩经营三项改革措施,以强化系统管理,搞好为“三农”服务。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化肥经营流通秩序逐年好转,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也还夺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优质化肥资源偏紧,宏观调控能力不足;化肥流通体制不顺;流通秩序比较混乱;价格上涨过快等。为了进一步做好化肥流通管理工作,完善政策,整顿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管理,稳定化肥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化肥工作县(市)长负责制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把化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此,市政府成立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由田忠副市长任组长,杨玉聪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计委、供销社、工商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农业局、农业银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化肥生产和流通工作的方针、政策;搞好全市化肥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宏观调控;组织市场的整顿、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市场处),负责日常工作。市供销社成立农资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化肥总量平衡

市计委、供销社、农业局要对我市化肥需求量进行预测,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购、销、调、存方案,并及时下达分配计划,积极组织供应,做到不误农时。

榆树化肥厂生产的小化肥纳入市地方统配资源,统一安排生产和分配。生产企业自销化肥属农业用肥的,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混配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自销化肥的销售比例,由市计委会同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生产企业要将自销化肥的数量、流向和价格报市计委备案。

三、整顿化肥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管理

化肥流通体制继续坚持以供销系统的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和化肥生产企业自销为辅助渠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

各级农资公司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有关政策,严格内部管理,切实承担起化肥流通主渠道责任。要对统配化肥的计划、分配、价格实行公开制度,增加透明度。同时,要加大外采力度,弥补化肥资源的不足。县公司要与基层社实行连锁经营,不得在系统内横向转手加价倒卖。基层供销社将化肥零售业务以“社有民营、租赁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做法,必须限期纠正。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三站”在实行有偿服务中,不得将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化肥转手倒卖或承包给个人经营。

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监督和检查。所有化肥价格全部由物价部门管理,挂钩化肥的销售价格按规定执行;对挂钩以外化肥要分品种以县为单位实行综合平均零售价格,综合平均零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供销社每年制定一次,综合零售价格与理论价格之差不作为企业经营利润或经营专损,作为化肥的虚盈虚亏,经营部门要对其单独立帐,滚动使用。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和化肥虚盈虚亏的检查,对违反价格纪律、扰乱市场价格行为以及化肥虚盈虚亏不单独立帐的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实行化肥经营许可证制度。对化肥经营主体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化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按省(吉政明电[1997]2号)精神执行。各级工商部门依据发放的经营许可证进行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

各级工商、物价、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对化肥市场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查处倒卖化肥、乱涨价、乱收费以及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坑农、害农行为,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落实化肥储备制度

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和救灾应急的需要,必须建立化肥储备制度。化肥淡季储备以农资公司式主,本着以销定储的原则,合理安排储备品种和数量,保证旺季市场供应,防止出现脱销和逾期积压。具体储备数量和品种由市农资协调领导小组确定。要落实化肥储备的有关政策,全市要按总需求量120万标吨的30%储备,财政对储备资金在有条件情况下应给予部分贴息,储备化肥的动用及储备资金的使用安排,由市计委会同市供销社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建议、平衡,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由承储部门组织实施。所需贷款农业银行要重点支持,并根据需要增加贷款规模。在供应政策上,要落实县公司与基层社联营、综合作价、挂钩经营三项改革措施,以强化系统管理,搞好为“三农”服务。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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