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3〕3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计划》业经2003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计划内规章的完成,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项目起草领导小组,责成专人负责,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做好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审核、修改和协调工作。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有关规定,各部门报送的规章草案,一般不应当涉及具体机构、编制等不宜由规章规定的内容。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座谈会与有

关部门协商,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加以说明。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报送的规章送审稿须经起草部门领导讨论通过后,以部门正式文件形式连同起草说明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听证会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法制办。凡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办将视情况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

为维护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本年度规章计划确定后,部门要求新增加或撤回规章项目的,必须先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论证,经法制办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决定。凡末列入规章计划的项目,部门自行向政府报送的,政府一律不予审议。

附:《长春市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计划》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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