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资建设公司运作机制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资建设公司运作机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镇政发〔200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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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资建设公司运作机制的意见
镇政发〔2005〕5号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各投资建设公司,市土地收储中心:
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公司、镇江市房屋投资建设发展公司和镇江市水利投资公司(四个公司以下统一简称“投资建设公司”),是市政府为推进城市建设市场化经营战略而组建的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项目化运作特定法人主体。投资建设公司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和途径,拓展融资渠道,较好地保证了重点工程的资金需求,为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投资建设公司管理,完善投资建设公司运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建设公司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投资建设公司运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投资建设公司运作的指导思想
从城市建设长远目标出发,我市投资建设公司运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体系为目标,以政府调控、宏观监督和市场化经营城市资源尤其是城市土地资源为手段,通过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清晰、操作规范、监管有效、奖惩分明的运作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投资建设公司的运行和运作效率,保证政府的收益最大化,保证投资建设公司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投资建设公司的运作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投资建设公司的职能。
1.作为城市建设发展的融资平台,负责承担政府性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多渠道资金融通,实行统借统还。
2.作为城市建设项目化运作的主体,负责政府授予的城市资源包括土地资源以及公司筹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公共绿地、道路、广场上的广告等空间资源及地下管网等地下资源市场化经营,努力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资源的效益,积极筹措城市建设资金。
3.负责承担政府性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投资建设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1.规范和完善权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投资建设公司要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内设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明确公司领导、内设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内部岗位责任制度。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使责、权、利有机结合。积极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
2.规范和完善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投资建设公司要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凡属重大决策,如各种融资行为、项目投资、招商引资、土地收储、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交易等行为,都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后进行表决,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备查。如特殊急需做出决策的事项,公司总经理有权做出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说明情况。
3.规范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投资建设公司要根据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市政府相关的财政规定,建立健全适合公司本身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应包含财务工作责任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出纳制度、财务收支计划管理制度、稽核制度、备用金管理制度、流动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操作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财务人员交接制度等。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投资建设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
要完善投资建设公司的内部分配制度,对公司内部分配的形式,如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年薪制等分配形式,要经市国资委联合各主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对公司内部分配的方案要经过主管部门及财务总监的审核同意。对投资建设公司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要逐步建立起一套由融资指标、财务指标、土地运作指标、资产管理指标、收储土地的规模及增值率指标、完成政府交办任务的数量和公司业绩指标等组成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每年由市政府委托市国资委联合各主管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公司考核指标和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个人的贡献进行合理评价,根据考核评价情况每年给予投资建设公司一定的奖励(具体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委联合各主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通过建立符合先进、高效、竞争、奖惩原则的用人制度,加强对人员数量的控制,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形成全体员工岗位靠竞争、管理人员上下靠业绩、收入分配多少靠贡献的分配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投资建设公司运作的配套措施
(一)要认真规范投资建设公司经营范围。
各投资建设公司必须根据明确的职能,逐条对照,对超过规定职能范围的经营活动要进行规范,尤其是对外投资,全资、控股、参股、挂靠的下属企业,以及未经批准的自营项目等进行重点的规范,努力提高投资建设公司运作效率,实现公司运转的最优化和政府收益的最大化。
1.规范的原则: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积极稳妥。
2.规范的内容和要求:(1)对对外拆借的资金,不论何种原因要限期收回;(2)对投资建设公司成立时由主管部门作为注册资本投资转来的对外投资的下属公司,可以再转回给主管局,也可以按政策改制分流收回投资;(3)对投资建设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控股、参股的下属公司,属于非经营性的项目化运作载体,经批准后可以继续保留,其他都必须出让、转让股份,或采取其他形式定期收回对外投资;(4)对挂靠投资建设公司的下属公司,要予以剥离;(5)对已经开工建设的自营项目,要进行项目投资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审核,自营项目的投资收益作为政府收益用于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6)对公司员工在下属公司的投资股份,要按有关规定规范处理。
3.规范的方式:职能范围的规范具体操作由各投资建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投资建设公司进行调查分析,拿出具体的规范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市政府将进行检查验收。
4.规范的时限: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要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
市政府委派到各投资建设公司的财务总监要根据政府赋予的职能,切实加强对投资建设公司政府授予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成本及公司内部运转成本的全过程管理与监控,确保各项投资成本科学合理,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切实加强对投资建设公司超职能范围经营活动的监控,确保各项运作行为合规有序;要进一步完善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及办法,财务总监联签要从目前仅对大额资金的联签过渡到对所有的资金包括工程建设资金、土地前期开发资金等的联签。同时,投资建设公司的领导与财务总监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监管效果的发挥。各财务总监要处理好与派驻企业的关系,既要加强监管,维护政府利益,又要帮助协调公司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支持公司的发展;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财务总监要把握政策规定,把握职责范围,不缺位,不越位,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三)要加强配合、强化监督。
投资建设公司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分管投资建设公司的工作;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日常审计监督和行政效能督查,不断规范投资建设公司的运作行为,确保投资建设公司规范有序、良性发展。要进一步加大对投资建设公司审计监督力度,建立年度责任审计制度,促进公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市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为各投资建设公司提供良好的运作环境,为各投资建设公司市场化运营城市资源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城市建设市场化经营工作顺利推进。
二○○五年一月十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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