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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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延州政函[2003]1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和医疗困难的通知》(民发〔2002〕135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切实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和医疗困难的通知》(吉民发〔2002〕58号)精神,明确我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由各县(市)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调整当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并及时下达调整通知。当本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或原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时,抚恤补助标准则不作调整。
二、补助范围
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包括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的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在乡三等伤残军人的抚恤金低于同期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人员。
三、补助标准
(一)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按本县(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执行,调整时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中关于“依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订统一的基本标准并随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的要求进行。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吉民发〔2002〕58号文件中关于“根据其入伍时期,按所在县(市)上年度农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抗日战争时期入伍为60%,解放战争时期入伍为55%,建国后入伍为50%)计发”的要求执行。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吉民发〔2002〕58号文件中关于“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计发”的要求执行。
(四)在乡三等伤残军人的抚恤金低于同期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按同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补齐。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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