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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核定大陆至台湾地区相关邮政业务资费试行标准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京发改[2008]2022号 |
|---|---|
| 颁布日期:2008-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核定大陆至台湾地区相关邮政业务资费试行标准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08]202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邮政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核定大陆至台湾地区相关邮政业务资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3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邮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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