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区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2007〕10号
颁布日期:2007-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2007〕10号

关于规范区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区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和办理水平。经区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办理范围。领导批示件按办件、阅件进行分类。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处、研究、酌处等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均应作为办件处理,区政府办公室复印并填写《拱墅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单》后予以转办。仅需镇、街道和部门、单位阅知、参考的批示件,作为阅件处理,区政府办公室复印后予以转发或以抄告单的形式下发。

二、严格办理时限。各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专人负责,认真予以办理。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商办理的批示件,牵头单位要主动协商办理。领导批示交办单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期限反馈,无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反馈,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反馈办理的进展情况。对区政府领导的紧急批示,如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众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等,各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要立即办理,无明确时间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三、规范反馈报告。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于反映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办理区政府领导批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各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发,以镇、街道和部门、单位的名义上报区政府办公室,一般不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根据区政府领导要求,办理结果确需报领导本人的,文件可主送“区政府办公室并XXX区长(副区长)”。办理情况报告须附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单的复印件。

四、加强批示件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区政府领导批示件签收、登记、查阅、催办(督办)、归档等管理制度。区政府领导批示件要严格保管,及时整理归档。区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发送要严格按审定的范围办理;批示件涉及的内容,不得随意扩大传达范围。特别是区政府领导在一些来信来访材料、尚未出台且涉及多方利益矛盾的政策意见上的批示,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和人员中传达

五、强化监督检查。区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各镇、街道和部门、单位批示件办理及管理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对办理不及时、不认真,延误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擅自扩散、泄露、散失区政府领导批示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区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由区信访局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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