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经营秩序和零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文号:杭价综〔2003〕246号
颁布日期:2003-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经营秩序和零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杭价综〔2003〕246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零售价格行为,稳定卷烟市场价格水平,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市卷烟零售价格的有序管理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要正确把握卷烟零售价格管理的性质。按照《价格法》规定颁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和《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02]331号文),对卷烟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因此,开展规范卷烟零售价格工作,要以疏导的方式为主,不能采用政府有关部门发文的形式推行统一零售价,也不得以价格不到位等理由实施处罚。

2、烟草系统内规范卷烟零售价管理工作可以“建议零售价”方式进行,引导零售经营者维护价格的有序和稳定。“建议零售价”以批发价为基础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参考市物价局价格监测系统采集的价格信息,以及浙江省烟草公司关于卷烟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并根据市场供求需要确定。

3、积极做好卷烟明码标价工作。卷烟零售点明码标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的规定开展,全市卷烟专用标价签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卷烟经营者销售卷烟应按规定标明卷烟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市物价局、烟草局将对卷烟批发、零售价格以及明码标价、卷烟质量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督促卷烟零售经营者实施明码标价,打击贩买假烟、劣烟行为。

4、要依法打击扰乱正常卷烟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第2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的要求,坚决制止卷烟低价倾销和价格垄断行为,以防止卷烟经营者之间恶性价格竞争。

5、加强卷烟价格行业管理,认真做好卷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为加强对各卷烟零售点的价格指导,杭州市价格协会和杭州市烟草协会将根据卷烟各品牌调拨价、市场供求情况和各价格采集点的信息,通过“杭州价格网”(www.hzjg.gov.cn)等载体向社会定期发布杭州地区卷烟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信息,以提高卷烟零售价格透明度,引导卷烟经营者科学定价,合法经营,防止因假冒烟、卷烟乱渠道进货等行为造成市场价格混乱现象,确保卷烟价格秩序的稳定,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为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价格管理,市物价局和烟草专卖局建立定期工作联络制度,加强对卷烟价格行为的规范、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卷烟价格信息监测网络体系,做好卷烟价格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卷烟市场价格指导。

杭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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