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文号:杭卫发〔2008〕41号
颁布日期:2008-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杭卫发〔2008〕41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加强灾后卫生应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卫生厅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人禽流感和麻疹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工作。现对我市的人禽流感和麻疹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人禽流感、麻疹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形势严峻性的认识,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加强领导,把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卫生防病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查找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大防控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明确职责和任务,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当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卫应急发[2007]15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报告工作,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和报告疫情,不得迟报、瞒报或不负责任乱报;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工作,加强对发热病人和麻疹病人的规范管理;做好对公共输液室和病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对人员密集的输液室要采取分流措施,有效防止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院内感染。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疫情监测,针对本地的麻疹疫情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分析预测本辖区的疫情流行趋势,查找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为卫生行政部门的早期预警提供相关信息;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07〕37号)要求,做好疫情核实诊断和麻疹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扎扎实实开展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加大防控措施落实。

3、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的监管,要求餐饮单位对采购的禽类食品建立台帐,严禁采购来历不明的禽类产品;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

三、充分发挥基层网底作用

各区、县(市)要全面落实社区防控工作。开展基层卫生人员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对疫情早发现早报告的能力和意识,防止漏诊误诊。要充分发挥公共卫生管理员、公共卫生联络员和社区责任医生的作用,切实从源头做到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

四、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

各区、县(市)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农业畜牧、检疫、教育、工商、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及时沟通信息,主动了解动物疫情。与农业畜牧部门做到“三同时”,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工商部门做好活禽销售市场管理防控工作;与教育部门联合做好学生的麻疹等免疫相关疾病的免疫强化工作、凭证入学入托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与检疫、交通、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合作做好人禽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病例协查工作。

五、开展防控知识宣传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大众新闻媒体,科学宣传防治人感染禽流感、麻疹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

六、强化督导与检查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对人禽流感、麻疹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督导检查,对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人员培训情况、院内感染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表见附件),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我局。我局将对各地的工作进行督查,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附件:1、附件1区(县、市)麻疹防控工作检查(自查)表.doc

2、附件2医疗机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检查(自查)记录表.doc

二○○八年三月四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市区在建工地围挡广告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