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淮政发〔2003〕137号
颁布日期:2003-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淮政发〔2003〕137号

为加强市区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管理,推动“创四城”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8月25日至12月31日对市区道路客运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客运车辆必须按核定的站点上下客。

二、所有客运车辆必须按批准的线路和班次运行,严禁在市区道路上随意停靠、掉头、游弋带客。

三、汽车客运站凭交通部门核发的进站证接纳客运班车,并加强对进站车辆的管理,对旅客和经营者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所有出租汽车不得超经营范围经营,不得拒载,不得粗暴对待旅客。

五、所有客运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

六、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书。

七、严禁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运输和宰客、甩客、倒客。

八、严禁外地过境客车擅自驶入城区。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开设客运站点和售票点;严禁在市区道路及公共场所拉客、喊客、组客。

十、严禁摩托车等未经批准的或禁止载客的车辆经营旅客运输。

违反本通告的,交通、公安、城管、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严处罚。对抗拒、阻挠执行公务、煽动闹事的,将依法惩处。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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