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吉政发〔2007〕22号
颁布日期:2007-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7〕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批准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的目标和任务。为推动《规划》顺利实施,全面完成规划目标和任务,有效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战略地位,明确目标和任务

(一)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松花江在我省境内流经33个县(市),总流域面积13.45万平方公里,流域人口1943.22万人,分别占全省国土面积和人口总数的71.8%和73%。2005年,全省松花江流域共实现国内生产总值3001.79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83.0%。目前,我省境内主要河流第二松花江、嫩江、牡丹江、拉林河及其支流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污染,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成为影响松花江水质的重要因素。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保障流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松花江流域突出的水环境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将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任务来抓。要统筹考虑流域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让流域人民喝上干净的水,使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努力实现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到2010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完成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和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流域排污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松花江干流水质持续改善,大中城市污染严重水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松花湖、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松花江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22.5万吨,比2005年削减14.4%;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规模123.5万吨/日。大中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的城市水域水质得到有效改善。

(三)全面完成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依法加强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控,健全饮用水源环保监控制度,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实施方案,建立城市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和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各种污染源。限期取缔2000年以来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2008年底前,长春市、吉林市要建立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2.强化工业污染防治,杜绝重大污染事故。限期治理威胁流域水环境安全的工业污染源,对流域内化工、制药、冶金、石油、造纸等行业及排放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源实行严格监管。严格实施工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开展工业污染源普查,建立污染源台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优化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

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控制生活污染。优先实施松花湖上游10个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并于2008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效率。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监管,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行机制。2007年底前,流域内所有城市(含县城所在镇)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所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单位全部改制成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市场化运营。

4.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区域污染防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推广科学施肥技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无毒低残留农药。大力推行生态农业示范区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加强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开展畜禽渔业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社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改水、改厨、改厕”和建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开展小流域综合整治,实施水源涵养林保育和水土保持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了解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状况。

二、突出重点工程,分期分批实施

(四)重点抓好2007年优先实施项目。我省列入《规划》重点工程项目86个,投资50.39亿元。其中工业污染治理项目47个,投资11.77亿元;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30个,处理规模123.5万吨/日,投资34.0亿元;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9个,投资4.62亿元。2007年,要实施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工业污染源治理优先实施26个项目,突出解决排污总量较大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的污染问题。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优先实施17项工程,突出解决松花湖上游各县(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优先实施7项工程,重点落实松花湖、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的保护工程项目,突出解决长春市、吉林市饮用水源保护。(2007年实施重点工程项目见附件1)

(五)全面推进“十一五”期间工程项目。按照突出重点、分批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各地要统筹安排工程实施进度,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解决影响本辖区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确保取得最大环境效益。长春市要重点解决农产品加工行业污染问题。吉林市要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源排查力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松原市要对油田污染问题开展集中整治。我省要在201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列入《规划》的工程项目,并于2010年下半年做好《规划》总体评估和考核工作。(2008—2010年重点工程实施进度见附件2)

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六)建立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吉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规划》实施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对松花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调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由流域内地方政府负责,省直各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配合。

(七)流域内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要切实负起责任。流域内的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研究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要切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年度向省政府报告本辖区《规划》实施进展情况。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八)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环境污染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定期调度《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并向政府报告,同时负责《规划》中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的监管和验收。省发展改革委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和饮用水源保护项目,并负责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省经济综合部门组织实施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财政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对重点工程予以支持。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推进再生水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进一步推动城市节水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优化配置地表水、地下水资源,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监察部门和省政府督查室要将《规划》实施情况列入每年的监察和督查计划,对各级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强化监管能力,严格执法监督

(九)提高环境准入,严格控制新污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查违规建设项目,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缺水地区严格控制和限制建设污染重、耗水量大的项目。“十一五”期间,停止审批向松花江水体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重污染项目。对一些污染严重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实行区域和行业限批政策,对未按期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环境违法现象突出、主要控制断面不达标,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或企业集团,暂停新增污染物项目的环境审批。

(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环境管理。继续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力度,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继续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流域内的污染源进行逐一排查,严格监管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对超标排污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停产治理。已经达标的企业,治理设施要正常运行。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对排污企业实行“一证式”管理。加大清洁生产实施力度,对超标准和超总量排污以及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一)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水平。完善松花江流域在线监测网络体系,实现流域饮用水源地和跨界水环境质量的全面监控和同步监测,及时掌握流域水质状况;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实行在线监测。加快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9个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要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县(市、区)级要达到国家三级标准以上,全面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强化流域水污染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要建设自动化、立体化的应急监测体系。各地也要制定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没有制定和出台的要抓紧制定出台,已经制定的要加以完善。要进行实战演练,确保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有效、科学应对。

五、增加资金投入,完善管理机制

(十二)构建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充分利用国债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国内外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落实规划项目。对工业污染源治理,坚持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的投入政策。对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入,除国家补助资金外,采取省、市(州)、县(市)政府三级投入做法,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千方百计落实规划项目地方配套资金。

(十三)推进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产业化发展机制。落实《吉林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运营机制。理顺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加大排水管网建设资金投入,完善城市污水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各级政府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对没有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市县,暂不安排国家扶持资金。

六、强化公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十四)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布制度。环保、水利、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实现供水厂、水源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水文资料等有关水环境信息的共享。自2007年6月1日起,流域内各市(州)政府每月向社会公布松花江干流及各主要支流出市(州)境水质监测断面监测数据,并纳入各市(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排污单位也要发布企业环境保护状况信息,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逐步建立起水环境信息公布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

(十五)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手段和形式宣传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积极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念和健康向上的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以环境意识提升国民素质,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调动全社会力量推动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开展对各级党政领导的环境宣传教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落实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七、建立考核机制,明确奖惩措施

(十六)建立《规划》的评估和考核制度。《规划》评估分为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与考核。自2007年起,各级政府要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进展、水质情况、排污总量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报告,报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开展规划中期评估,重点分析治理项目进展与水质变化趋势,根据新的水环境问题提出《规划》调整方案。2010下半年进行规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估和考核。《规划》项目的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收费政策不到位的地方和项目,暂停项目审批、暂停拨付国债资金。

(十七)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市(州)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对流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严格按照四项硬指标进行考核:流域出境水质达标、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按期完成建设并达标稳定运行、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对不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导致水污染防治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2007年实施重点工程项目(详见纸质政报)

2.2008—2010年实施工程项目(详见纸质政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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