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令1991年第12号
颁布日期:1991-07-01失效日期:2001-12-09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

199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一条为鼓励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本市引荐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

企业或从事中外合作开发、补偿贸易项目成功的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进行

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荐外资成功,是指引荐人引荐的外资已经全部

注册登记,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项目已经投产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外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引荐外资的个人,应在引荐前,到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领取

《引荐外资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对引荐外资成功的个人,以引荐外资额为基数,按下列标准

予以奖励:

(一)引荐外资在二十万和二十万美元以下,或引荐外资在二十万美

元以上投资于国家限制项目的,按千分之一奖励。

(二)引荐外资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二十万美元

以上、二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奖励;二百万和二百万美元以上、

四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四奖励;四百万和四百万美元以上的,按千

分之五奖励。

(三)引荐外资投资于国家鼓励项目的,二十万美元以上、二百万美

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二奖励;二百万和二百万美元以上、四百万美元以下

的,按千分之三奖励;四百万和四百万美元以上的,按千分之四奖励。

(四)本条(二)、(三)项规定的引荐外资数额超过下限、低于上

限的,以下限为基础,每增加二十万美元,奖励金相应增加千分之零点一

第七条对引荐外资在五百万和五百万美元以上成功的个人,除按本

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给奖励金外,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升级、住房、子

女在重点学校入学、就业等方面予以相应照顾,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处理。

第八条奖励金的金额,按外商实际出资额和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

币计算。

第九条对以引荐的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从

事中外合作开发、补偿贸易项目的奖励金,由中方企业按核定标准发给;

以引荐的外资举办外资企业的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核定标准发给。

第十条引荐的外资已经全部注册登记,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

引荐人应向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引荐外资成功者奖励金

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荐外资登记表》。

(二)被引荐外商签字的证明。

(三)中方企业签署的证明。

(四)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五)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

第十一条对引荐人的奖励,经市外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中方

企业或同级财政部门兑现应得奖励金的二分之一;其余部分,待企业正式

投产经营后兑现。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或引荐外商资信不好而导致中方

蒙受损失的,追回所领奖励金,并追究本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与利用外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除引荐亲属投资的以外

,引荐外资在一千万和一千万美元以上成功的个人,市、县(市)人民政

府予以一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在升级、提职、住房和子女在重点学校入学

、就业等方面予以相应照顾,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引荐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金和引荐境外赠款项目成

功的个人,可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市区在建工地围挡广告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