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组织好救灾捐款活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附通知)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组织好救灾捐款活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1998-08-1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组织好救灾捐款活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组织好救灾捐款活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组织好救灾捐款活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民政部《关于组织好救灾捐款活动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组织好救灾捐款活动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8月11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好救灾捐款活动的紧急通知》(民电(98)第234号),要求各地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组织好救灾捐赠活动。为进一步做好捐赠工作,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其他发动救灾捐赠活动的单位、部门,全面掌握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数量,做到底数清楚,心中有数。并要加强协调,共同制定下拨方案,防止出现多头管理、各重灾地区之间款物分配不平衡的现象。
二、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安徽、广西、黑龙江、吉林、内蒙古9省、区对留本地自用的捐赠款物,要加强管理,切实用到灾民身上,捐款要尽可能用于帮助灾民恢复重建住房。
三、除上述9省、区外,其他省份接收的捐赠款物,有捐赠意向的部分按照捐赠者意愿分配使用,捐赠者无意向的,统一上交民政部,由民政部全盘考虑,统一调拨。各地不得擅自调拨、使用。
四、各地要及时、准确统计接收、发放的捐赠款物数量,省级民政部门尤其是重灾省必须每天向部救灾救济司报告一次,以便民政部掌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接收资金、物资数量、来源(内地、港、澳、台、国外)、捐赠意向及分配使用情况等。
特此通知
1998年8月12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