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组织好救灾捐款活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8-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组织好救灾捐款活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民政部《关于组织好救灾捐款活动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组织好救灾捐款活动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8月11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好救灾捐款活动的紧急通知》(民电(98)第234号),要求各地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组织好救灾捐赠活动。为进一步做好捐赠工作,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其他发动救灾捐赠活动的单位、部门,全面掌握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数量,做到底数清楚,心中有数。并要加强协调,共同制定下拨方案,防止出现多头管理、各重灾地区之间款物分配不平衡的现象。

二、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安徽、广西、黑龙江、吉林、内蒙古9省、区对留本地自用的捐赠款物,要加强管理,切实用到灾民身上,捐款要尽可能用于帮助灾民恢复重建住房。

三、除上述9省、区外,其他省份接收的捐赠款物,有捐赠意向的部分按照捐赠者意愿分配使用,捐赠者无意向的,统一上交民政部,由民政部全盘考虑,统一调拨。各地不得擅自调拨、使用。

四、各地要及时、准确统计接收、发放的捐赠款物数量,省级民政部门尤其是重灾省必须每天向部救灾救济司报告一次,以便民政部掌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接收资金、物资数量、来源(内地、港、澳、台、国外)、捐赠意向及分配使用情况等。

特此通知

199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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