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市政办发〔2006〕3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经委、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吉林煤监站、供电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是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需要;是我市经济“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的迫切要求。各产煤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认真组织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建项目,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要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做好有关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关闭的矿井名单,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重点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进全市煤矿整顿关闭,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工作的开展。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
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
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经委吉林煤监站安监局
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局供电公司总工会
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2006年10月至2008年10月,实现煤炭工业的“一个根本好转、二个减少、三个提高”,为全市“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的目标创造稳定的安全环境。
一个根本好转: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根本好转。杜绝无证开采、非法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取缔非法盗采煤炭销售渠道。
二个减少:一是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2007年力争控制在40处以下,2008年力争控制在30处以下,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二是小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0以下。
三个提高:一是小煤矿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采区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厚煤层75%,中厚煤层80%,薄煤层85%),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小煤矿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全部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三是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对于其规定的16种关闭矿井,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提出关闭矿井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达到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关闭标准。
(二)严格规范合法煤矿生产秩序。
1.对于符合生产能力复核条件的煤矿,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完成复核。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生产能力复核的工作程序,对中介机构的复核结果进行专业评审和现场核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存在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保证复核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严肃性。
2.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及省、市的实施意见,准确确定整合范围,坚持原则,强化措施,积极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省政府批准整合方案后,以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
3.要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督促煤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逐矿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于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恶化、安全隐患严重的煤矿和没有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证照不全或被责令停产整顿仍违法违规生产出煤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直至予以关闭。
为确保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县(市)区政府要向纳入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严防整合期间违法生产。
(三)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
1.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和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的查处力度。
2.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非法盗采治理巡查的具体措施和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发现非法盗采矿井要立即采取措施,拆除没收非法盗采设备、设施和非法所得,毁闭填平非法矿井,并达到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标准。
3.要加大对非法盗采者的惩处力度,对于屡教不改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取缔非法销售煤炭场所。
1.全面清理煤炭经销企业和经销点,尤其是舒兰市和龙潭区矿区道路两旁的所有煤炭经销点要彻底清查,依法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
2.对于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煤炭经销企业,要认真核查经销煤炭的来源。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3.要在非法盗采比较集中的区域采取有效措施,堵住非法盗采煤炭的运输渠道。
三、工作步骤
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原则上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2006年10月—2007年6月)以深化整顿关闭为重点。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取缔非法经销煤炭,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
1.宣传发动、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10月20日—11月20日)。搞好宣传,形成声势。要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迅速传达到所有产煤乡镇和煤矿,使相关政府管理人员、煤矿负责人乃至从业人员了解掌握国家政策和工作要求;要积极与有关新闻单位沟通、配合,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包括在各媒体开办专栏、制作专题、刊播公益广告,在重点矿区要设立标语牌(横幅)、出动宣传车等,为深入开展整顿关闭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必须在11月20号前将工作方案报吉林市煤矿安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深化整顿关闭攻坚阶段(2006年11月21日—2007年4月30日)。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作任务要求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分批公告关闭矿井名单和取缔非法煤炭经销点。要对辖区内的煤矿再次排查认定,凡属16种关闭范围的,都要列为关闭对象,于2006年11月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分批公告关井名单,有关部门吊销各种证照、停止供电、收缴处理火工用品。对舒兰市和龙潭区矿区的煤炭经销点逐个进行核查,取缔非法煤炭经销点。依法组织实施关闭,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力量对确定关闭的煤矿组织实施关闭,达到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标准。
3.预验收、迎接省资源整合验收阶段(2007年5月1日—6月30日)。市政府组织对各产煤县(市)区深化整顿关闭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工作进行阶段性预验收。在此基础上,迎接省政府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全面验收。
第二步:(2007年7月—2008年6月)以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推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关闭所有未达标煤矿,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第三步:(2008年7月—2008年10月)以严格检查验收为重点。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制定严格细致的验收标准,组成专项验收组全面验收。
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各相关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工作中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提出有关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合法煤矿的监管、监察。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煤炭活动,并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经销非法盗采煤炭的企业。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工作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严格督促检查和考核,确保有序开展。
(二)强化调度,责任推进。各级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要积极做好调度综合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工作。市政府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从2006年11月起,每月5日前各产煤县(市)区、市直各成员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传真:2049630)。
(三)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各类腐败行为,要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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