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补贴资金市级补助办法
南京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补贴资金市级补助办法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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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京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补贴资金市级补助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5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57号)精神,现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等各项补贴资金市级补助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补贴的申请和核拨
(一)职业介绍补贴
凡介绍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成功就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可持《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被推荐就业农村劳动力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被推荐农村劳动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证明、介绍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成功就业人员花名册,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一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二)技能培训(上岗技能培训、技能等级培训)补贴
对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须经劳动、教育等部门认定),可持《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申请表》、《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审批备案表》、《南京市职业培训合格学员名册》、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技能等级培训补贴可按上述程序申请,也可由参加培训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在培训结束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持发票、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直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参加符合我市就业市场需求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技能培训,市给予定额补助。每名农村劳动力原则上只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补助。
(三)创业补贴符合享受农村劳动力创业补贴条件的创业者,在创业经营一年后,凭《低保证》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养老保险费缴纳证明,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补贴。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一人多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只能领取一次创业补贴。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有关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定,并及时拨付各项补贴资金。
二、市级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市级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按季拨付的方式,如遇特殊情况可按月拨付。各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该季度各项补贴市级补助申请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并将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和结算,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每年12月份对补助资金进行全年结算。
三、监督和管理
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将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予以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仅适用于高淳县、溧水县、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其他各区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参照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执行。各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补贴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五、本办法执行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ОО五年八月十八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