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应急响应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5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保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7.3地质灾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7.4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朝阳创造安全的地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朝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朝阳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成立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用事业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气象局、地震局、电业局、旅游局、环保局、农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产业局、朝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朝阳铁路车务段等有关部门。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朝阳军分区司令部和武警总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聘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研究判断突发地质灾害现状与趋势,为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加指挥。

2.4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体系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并及时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负责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认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和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前危险性评估。查明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灾害发生后或险情排除后,要对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对是否尚存在隐患和需进一步采取的监测、治理措施提出建议。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政府和省应急防治指挥部。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密切配合省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时,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亦应配合省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市军分区和武警支队协调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救,消除隐患。

市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和市电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

市防疫站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经委、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职责范围内的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朝阳铁路车务段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启动"朝阳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为应急指挥提供应急通讯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6.5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市农委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搞好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市财政局应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在市本级地方年度财政预算中,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配备和及时更新。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灾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7.3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县级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县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县级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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