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优待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6〕46号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优待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本着“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优待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带病返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月定补15元的基础上增加65元,月定补为80元。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月定补50元的基础上增加35元,月定补为85元。

三、提高成建制入朝民兵民工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月定补60元的基础上增加40元,月定补为100元。

四、提高在乡老烈属、在乡老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标准,在原年补助5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年补助为1000元。

五、为城镇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年优待标准为800元。

六、以上补助标准提高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30%、70%。城镇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所需经费,连山区、龙港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30%、70%,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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