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盘政发〔2004〕3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管理,促进全市形成统一组织指挥、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突管理体制,为实现盘锦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环境。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应急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1.2.2以防为主。把灾害事故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全过程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1.2.3平战结合。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同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依托人民防空指挥体系、指挥保障体系、救援队伍体系,开展防灾减灾救援工作,实现防空防灾资源共享。

1.2.4军政结合。以政府领导、指挥为主,军事机关协助政府指挥重特大应急救援行动,充分发挥军事机关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优势,有效使用军事力量,提高应急能力,确保救援实效。

1.2.5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把政府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行为同部门分工负责行为紧密结合起来,达到指挥灵便、专业对口、反应快速的要求。政府负责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灾种的重大、特别重大(以下简称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预防和联合救援工作;一般性单一灾种的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严密组织预防,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行政法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辽宁省有关法规、规定,以及盘锦市相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道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渔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边海防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成立盘锦市民防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市民防指挥部是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盘锦军分区组织指挥全市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联合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一位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盘锦军分区司令员、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总经理、辽河石油勘探局局长、有关副市长、盘锦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盘锦军分区副参谋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民防办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市武警支队支队长、市发展计划委主任、市经贸委主任、市教育局局长、市国家安全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编委办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城建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信息产业局局长、市农发局局长、市民委主任、市建委主任、市房产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市商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粮食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邮政局局长、市规划办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市消防局局长、盘锦日报社社长、盘锦人民广播电台台长、盘锦电视台台长、盘锦通信公司总经理、盘锦移动公司总经理、盘锦联通公司总经理、盘锦火车站站长、盘锦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辽河石油勘探局武装部部长组成。

2.2市民防指挥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市民防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民防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系统保障和组织特种救援职能。主要职责是:执行指挥部决定;负责全市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联合救援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综合减灾规划和应急总体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市民防指挥部指挥保障;组织建立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组织建立联合救援队伍体系;督促、检查灾种管理部门的灾害预防和救援准备工作;督促、检查减灾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国际民防交流,争取国际民防组织援助。

2.3按照现行防灾救援体制,适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市民防指挥部设立下列分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灾害种类、危害范围、涉及部门数量情况,实行分级指挥。当发生复合型多灾种突发事件,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超出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时,由市民防指挥部实施指挥,或委托有关分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当发生一般性单一灾种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不超出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时,由市民防指挥部有关分指挥机构实施指挥。

2.3.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指挥盘锦地震救援队伍、各种第一响应队伍、各种专业队伍和其他临时配属队伍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预案。

2.3.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重大、特大沙土液化、咸水入侵、降落漏斗等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预案。

2.3.3市抗旱防汛(气象灾害)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指挥旱灾、洪灾、台风、海啸、风暴潮、海难、冰雹、沙尘暴等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水利、农业、气象、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预案。

2.3.4市消防灭火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特大火灾应急救援行动。消防、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预案。

2.3.5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预案。

2.3.6市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预案。

2.3.7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各种重大、特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预案。

2.3.8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与市反恐协调领导小组一个机构,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重大、特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武装警察支队负责制定相关预案。

2.3.9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特大交通、空难、海难、渔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铁路、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预案。

2.3.10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建筑物爆炸、倒塌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预案。

2.3.11市农业救灾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全市农业生产中发生的重大病虫害、冰雹、洪涝、冻害和灾害性植物的防除等应急救援行动。农业、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预案。

2.3.12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防控行动。农业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预案。

2.3.13各分指挥机构实施指挥之前,必须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指挥过程中随时报告情况。

2.4成立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救援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公共事件现状与趋势,为民防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指挥。由市民防办公室组织成立市灾害防御协会,加强防灾减灾学术研究与交流。

2.5建立市民防指挥部联络员网络机制。由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选择1-2名熟悉专业、善于协调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2.6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依托110报警台和公安局指挥平台,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统一接警、分警、处警。主要职责是:受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报警;按各部门职责分工和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分警;负责向市民防指挥部传递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2.7设立市民防指挥中心,机构设在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掌握熟悉应突预案,建设、应用并管理民防指挥自动化系统,受理重特大灾情,保障市民防指挥部跨部门、跨行业、跨灾种的联合救援行动。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与报告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2市民防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网。各分指挥部负责分管事件监测,酌情建立监测网站,民防指挥部负责各类事件监测结果综合,组织各分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大事件趋势、危害做出判断,为市民防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2预警

3.2.1市民防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均建立应急值班系统,受理灾情报告,按程序处警。

3.2.2近期实行统一报警、接警与分别报警、接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行统一报警、接警和分级处警的办法。统一接警由110指挥中心负责,接警后,按分工及时将报警情况转达给市民防指挥部或相关分指挥部应急值班系统。

3.2.3市民防指挥部对各分指挥部应急预警实行监督。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民防指挥中心和110指挥中心通过直达电路与各分指挥部和各区县民防指挥部应急值班系统建立有线电话网,并通过专用宽带光纤信道,与各分指挥部和各区县民防指挥部建立计算机网络,保证信息传递高效、快捷和资源共享。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可能造成紧急状态的突发公共事件按四级预警。一般级(Ⅳ),灾种单一,危害范围较小,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较重级(Ⅲ),灾种单一,危害范围超出区县行政区域或中直企业管辖区,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严重级(Ⅱ),一种灾害引发多种灾害,危害范围超出区县行政区域或大中型企业管辖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特别严重级(Ⅰ),发生多种灾害,危害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四至一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Ⅰ、Ⅱ、Ⅲ、Ⅳ级预警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特殊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级别发布。

4.应急响应

4.1Ⅳ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民防指挥机构或相关分指挥机构。Ⅲ级预警事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民防指挥机构相关分指挥机构或报请省应突总指挥部相关分指挥机构。Ⅱ级预警事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民防指挥机构或报请省政府应突总指挥机构实施指挥。Ⅰ级预警事件,报请省应突总指挥部实施指挥。

4.2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110指挥中心或所在区、县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和负责单位。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9619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今后将逐步统一使用110报警号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地区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和灾情蔓延。

4.3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处警,根据突发事件的灾种、性质、威胁危害程度和范围,正确分警。重大、特大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报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机构接警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需要市民防指挥部实施指挥时,110指挥中心要迅速将灾情转报市民防指挥中心。

4.4市民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进一步查明情况,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当确实需要启动市民防指挥部工作时,应迅速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按照指挥部命令展开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视情况进入基本指挥所,或开设现场指挥所,召开指挥部会议和专家会议,进行科学决策,下达联合救援命令,指挥联合救援行动。

4.5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总指挥决定解除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1.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各有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管理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部门,向社会公布。

5.1.3民政部门要迅速根据灾情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焚化死难者尸体。

5.1.4卫生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5.1.5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1.6有关部门对应赔偿的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5.2社会救助

5.2.1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性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5.2.2建立突发事件救助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

5.2.3社会救助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5.2.4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接受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

5.3保险

5.3.1鼓励事件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居民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保险。

5.3.2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机制。

5.3.3保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专门进行规定。

5.4调查和总结

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指挥场所保障

6.1.1市民防指挥部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民防指挥中心。

6.1.2市民防指挥部通过专用宽带光纤信道、党政信息网,与各分指挥机构和省应突指挥部建立省市互联、部门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保证指挥联动的指挥调度系统。根据实际需要,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由基本指挥所、现场指挥所、预备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组成的指挥场所体系,确保实时、可靠、高效指挥。

6.1.3市民防办根据平战结合原则,组织民防指挥中心日常建设、维护和管理,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网建设,确保指挥员迅速进入指挥位置,实施应急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与民防指挥中心互联、共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证及时为指挥部提供有关信息。

6.1.4市民防办会同市通信部门,承担突发事件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在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所机动通信枢纽任务,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保障现场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基本指挥所之间的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1.5市民防办组织联合救援辅助决策软件的本地化开发和应用工作,不断提高辅助决策智能化水平。同时,按照省确定统一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应用平台、安全体制,组织搭建防灾救援综合数据库与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相挂接的辅助决策软件运行平台。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2.1市民防办会同市通信部门组织建立市、区、县互通,部门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通信部门负责制定通信保障计划。

6.2.2市通信部门协调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自动化广域网提供信道保障。

6.2.3市通信部门为市民防指挥部提供机动通信保障。

6.2.4市民防办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6.2.5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发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获取、分析、发布、保送格式和程序。

6.2.6市民防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即时保送。

6.2.7市民防办定期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综合信息,提供咨询建议。

6.3工程保障

6.3.1市民防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完善防灾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民防部门督促检查规划的实施,保证在城市建设中实现防灾需求。

6.3.2加强城市地下防护工程与地面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配套建设,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安全防护空间。民防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定紧急避难场所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6.3.3城建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改造、维护和管理,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对煤、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6.3.4防护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质量,保持应急使用状态。

6.4队伍保障

6.4.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突击力量;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自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4.2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立第一响应队伍。第一响应队伍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突击力量,必须达到人员专业、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反应快速、救援有效的要求。第一响应队伍应服从民防指挥部的指挥。

6.4.2.1治安队、反恐防暴队由公安部门组建;

6.4.2.2消防队、防化队由消防部门组建;

6.4.2.3防疫队由卫生防疫部门组建;

6.4.2.4医疗救护队由卫生医疗部门组建;

6.4.2.5运输队由交通运输部门组建;

6.4.2.6通信队由通信部门组建;

6.4.2.7电力抢险队由电力部门组建;

6.4.2.8建筑工程抢险队由建设部门组建;

6.4.2.9给排水、燃气、供暖、道桥抢险队由城建、交通部门组建;

6.4.3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突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民防专业队。

6.4.3.1建设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建筑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城建、交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给排水、燃气、供暖、道桥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电力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

6.4.3.2卫生、医药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专业队伍;

6.4.3.3公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消防、治安和反恐防暴专业队伍;

6.4.3.4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防化、防疫专业队伍;

6.4.3.5信息、通信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专业队伍;

6.4.3.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

6.4.3.7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海难救助专业队伍。

6.4.3.8农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农业救灾、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专业队伍。

6.4.3.9大、中型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生产安全需要组建训练相应专业队伍。

6.4.3.10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比照以上模式,结合实际需求,组建第一响应队伍和专业队伍。

6.4.4街道、社区根据公民自愿的原则,组织社区自愿者队伍。民防部门应对社区自愿者队伍进行备案。社区志愿者队伍的成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民防培训,按照要求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6.4.5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救援队伍组建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初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救援队伍组织、编成、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6.4.6市民防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演练、演习,提高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救援的实施。

6.4.7市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机构原则上不再单独组建救援队伍,各分指挥机构请示指挥部后,可以调度使用各种救援队伍。

6.5交通运输保障

6.5.1市交通局会同市交警支队、市城建局拟制道路交通保障计划,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单位交通工具和特种车辆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

6.5.2铁路、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应急交通保障,拟制专项交通保障计划。

6.5.3市交警支队负责建立健全有关交通管制和分流等保障措施。

6.5.4交通保障部门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要拟制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6.6.2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6.3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7治安保障

6.7.1市公安局会同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制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经市民防指挥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6.7.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7.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8物资保障

6.8.1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和市商业局等有关部门应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拟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6.8.2建立健全应突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8.3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须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6.8.4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8.5市农发局负责建立健全救灾种子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确保救灾种子数量和质量。

6.9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专项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及相应渠道予以保障。该专项经费主要是指市民防指挥部和各分指挥部确定的工作项目所需经费,以及用于应突信息化建设、日常运行和保障,组织专家委员会活动和联络员网络运行,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演练、演习等工作经费。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6.10.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研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6.10.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形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学研究群体,整合有关资源,逐步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加速研制开发工作。

6.10.3重视专家咨询意见,具备条件时,设立各灾种应急处置首席咨询专家。

6.11法制保障

6.11.1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法制保障。

6.11.2从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需要出发,加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制建设,逐步制定完善配套法规,依法规范应急工作。

6.11.3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1.1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

7.1.2小学、中学、大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民防部门制定教育规划和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7.1.3向公民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可公布的内容,使公民了解应急预案,积极参与应急行动。

7.2培训

7.2.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纳入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逐步实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

7.2.2市政府逐步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基地,由民防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培训。

7.3演习

7.3.1市民防指挥部负责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演习,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突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指挥机关的指挥保障能力和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7.3.2市民防指挥部所属各分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灾种应急救援演习。

7.3.3市联合救援演习1-2年组织一次。

8.附则

8.1相关术语定义与说明

8.1.1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是指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临时指令,将分散在各部门和社会上的防灾、救援力量组织起来,形成防灾、减灾、救援力量体系,对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实施综合预防和联合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8.1.2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的系统保障职能是指办公室为总指挥部指挥重特大联合救援行动,组织提供系统配套、周密可靠、快捷高效的保障手段和措施。通常包括信息保障、预案保障、指挥场所和指挥自动化系统保障、通信警报保障、辅助决策系统保障、救援力量组织保障等。

8.1.3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的组织特种救援职能是指该办公室指挥其自身组建的救援队伍,对没有部门分管或有关部门难于组织实施救援的突发事件实施的具有补缺性质的救援行动。

8.2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和负有应突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方案和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报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目录附后。

8.3本预案和配套方案与计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情况变化,即时修订。

8.4本预案由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录

9.1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和保障计划目录

9.2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图(略)

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和保障计划目录(附图)

备注:专项预案和保障计划有一个以上编制责任单位的,每个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编制各自的专项预案和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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