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3]07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2]6l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役满2年的义务兵,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士官,服役虽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3年1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3年5月底。全市2002年冬季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要求于2003年7月底前完成任务。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城镇退伍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不断深化退伍安置工作改革,通过安置工作、自谋职业、有偿转移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当年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继续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安置办法。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数量;对因机构调整、合并、撤销的单位,原接收安置任务由合并后或新组建的单位承担;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保险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凡分配的退役士兵逾期不报到者,根据《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条例》规定,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

(二)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和实行安置工作有偿转移。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数量,把所需要的自谋职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社会筹措安置经费,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转业士官每人1.5万元,退役士兵每人l万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每少接收1名退役士兵,要交纳有偿转移金4至5万元,列支渠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培训机构要免费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服务。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1.退役士兵档案中《士兵登记表》、《入伍批准书》、《政审表》等主件必须俱全,否则不予接收和安置。《士兵登记表》和《入伍批准书》分为男性和女性。《入伍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制发并套印。《士兵登记表》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印制,并分别套印“总参谋部军务部接收新兵专用章”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兵员调配专用章,无印章或复印件属伪造证件。以各部队的证明代替《士兵登记表》或《入伍批准书》,按缺少主件处理。军队各大单位批准入伍的“特征兵”由于其档案中缺少《士兵登记表),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通知}(199l参务字第134号)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的通知》(199l武司字78号)中关于“凡档案中没有《登记表》的士兵,不承认其为现役军人”的规定,地方政府不予接收和安置。

2.跨省、市、县(市)区异地入伍和服役期间及退伍后购买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义务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市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由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县级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女兵,各地不予接收安置。

3.未服满现役的退伍义务兵除部队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予安置。农业户口的复员士官按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对待;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复员士官按非农业退伍义务兵对待。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复员,各级安置部门不负责安置工作。

4.1998年冬季及以后入伍的城镇非农退伍义务兵(含复员士官),凭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接收安置。非农《入伍通知书)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并套印,《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分别由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印制并套印,如与此不符按假证件处理。

5.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自报到结束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

(四)实行先培训,后分配工作的安置办法。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劳动用工需要,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增强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按辽政发[1998]47号文件规定,培训经费每人100元)。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非国有企业的安置力度。无论何种性质的非国有企业,都必须接收当地政府按比例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3年内不得将其辞退;分配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退役士兵,企业可鼓励其在自愿的基础上投资入股,不得因退伍士兵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退役士兵的劳动关系。

三、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力度。要选拔一批素质较好的退伍军人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要加强退伍军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商品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培训,使他们在现代农业生产和农民致富奔小康中发挥骨干作用;要广开渠道,有组织、有计划地把他们推向城乡人才劳动力市场;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伍军人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加强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和培训基地建设,以利于更好地为军地两用人才培养和开发使用服务。

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安置退役士兵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对不能按期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双拥”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模范城”和先进单位;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特别是人事、劳动保障、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帮助安置部门做好指标筹集和分配计划,对拒收单位要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要大力加强调查研究,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深化安置工作改革。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先进典型,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积极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领导要予以表彰,确保当年安置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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