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文〔20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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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宜昌市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宜昌市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
宜昌市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运行,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11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责任,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切实保障全市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城镇燃气、油气装卸码头、油库、加油(气)站等。重点整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中心线两侧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建(构)筑物、堆积物,尤其是老旧管道、距离生产生活设施和市政管网较近的油气管道。
(二)治理重点
1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2安全清除所有危及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违章占压的建(构)筑物、堆积物。
3清理整治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与其他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的隐患,使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所有城镇燃气、油气装卸码头、油库、加油(气)站等单位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5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城镇建设、企业搬迁工作中,安全拆除废弃管道设施,保障地面开挖作业活动安全。
6建立健全管道巡护防控体系,做到巡线人员GPS配备率100%,管道日巡护率100%,重点地段每日巡护2-3次,保障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安全完好。
7管道企业全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救援设备,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做到应急响应及时;所有管道及有关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实战能力,全面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三、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10月)。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市政府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二)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1-12月)。各地开展整治工作自查总结,市政府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由袁卫东副市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泄漏、燃烧、爆炸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应急援助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供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布局的有关信息;督促管道企业落实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护措施;协调处理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保护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以及管道等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监督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上报及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制止并查处占压、破坏、盗窃、哄抢等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制定管道设施及有关企业的灭火救援预案,组织消防部门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资金落实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管道设施建设、维修和事故抢修时的临时用地,做好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用地审批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严把国家大气、水质、土壤等相关环境数据监测关,事故发生时遏制污染扩散,保护生态环境。
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整治,督促城市门站以内管道燃气企业落实管道设备安全维护和运行工作,依法查处影响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油气装卸码头和道路施工期间管道的安全;与管道企业共同负责制定并实施管道和公路相遇地段保护方案;保障管道设施事故抢修时的道路畅通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制止在管道越河地段采沙、修筑河堤等危及管道及设施安全行为;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水土保持等工作,重点解决水利基础设施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违法占压等问题,特别是油气管道事故发生后配合有关部门防止水污染。
林业部门:负责规范和指导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植树造林及种植深根作物等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违法占压等问题。
商务部门:负责全面清理违规的加油站(点)和成品油仓储设施,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安全、环保、消防、土地、交通要求的,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等进行查处,依法予以关停或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相关部门不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的行为,参与管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管道安全的检测监督工作,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规划部门:负责对各项市政建设工程及地上、地下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实施规划管理;在审查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城管部门:负责危及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违章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城镇建设、企业搬迁工作中,安全拆除废弃管道设施,保障地面开挖作业活动安全。
各有关企业必须按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完善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落实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刻吸取青岛“11·22”事故教训,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属地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隐患整治工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三)规范管理,依法整治。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整治,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坚决杜绝随意执法、徇私枉法,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四)加强督办,依法追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办,对工作措施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畅通渠道,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于2014年1月25日、12月10日前,分别将专项整治方案、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