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为、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在总结试点经济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的思路,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

从2007年1月起,用一年时间在我区农村初步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框架,为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通过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在全区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切实突出保障重点。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3.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从2007年1月起,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因重病、重残、重灾导致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为月人均补差金额在15元以上。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各地可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但不能低于自治区原统一规定的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差标准。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计算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获得的收入。

2.外出务工、白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人。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灾救济款(物)。

7.其他按规定应计人的家庭收人。

(二)以下项目内容不计人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为解决在校学生困难,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独生子女奖励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7.农村特困群众家庭大病医疗救助费。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人的收入。

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4个环节。

(一)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评议或公示后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

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通过人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申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一)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主要是:

1.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按规定可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额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按照自治区确认的各市补助对象人数和制定的补差标准进行计算,所需补助资金自治区负担50%,其余50%由市、县两级负担,市、县两级各自负担的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市、县(市、区)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保障范围所增加支出部分由市、县(市、区)自筹解决。

(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1.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

2.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

1.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资金发放进度按季或按月划拨到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款等要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

2.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按进度将资金从县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划拨至县级民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划拨至保障对象的个人存折账户。

六、实施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1~3月,各地对辖区内农村特困户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情况,将农村特困群众分类建档立卡,建立家庭备案制度。同时,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发放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阶段:2007年4~12月,落实保障对象,确保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在全区初步建立起保障范围较窄、保障标准较低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框架。

从2008年起,根据资金来源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情况,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逐步把其它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目标。

七、组织领导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资金进行分配、审核、管理和监督;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收入核定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对保障对象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级负担的比例,安排好本级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按规定使用其他可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

(三)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范申请、评议、公示、审批等环节,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监督,确保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服务。

各地要为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完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的人员充实管理队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努力实现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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