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6]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区已于2005年全面免征了农业税,减轻了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了国有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为进一步减轻农工负担,发挥国有农场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规范分配。全面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2.统筹兼顾,确保国有农场正常运转。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既要减轻农工负担,又要保证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因此,还要保留必要的土地承包费,确保农场正常运转。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要根据不同的承包办法、发包对象和社会负担,采取不同办法,不搞一刀切。要注重公平,不断完善承包经营体制。
4.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和减免土地承包费用办法,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和农工税费减免额度要向职工公示。
(三)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全部免除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收费,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措施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四)实施范围。
国有农垦企业(农场)、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地方国有农牧渔场(以下统称国有农场)中,由场内职工和户籍关系在国有农场的农业从业人员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提取土地承包管理费用于社会性开支的国有农场,纳入税费改革范围。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检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农工利益。
2005年我区已全面免征农业税,国有农场农业税也同步免征。各地要加强检查,对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农场统一缴纳农业税的,2005年是否已按规定从土地承包费中减除,未减除的2006年年底前必须如数退还给农工。否则,自治区财政将从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扣减,由财政征收机关直接发放给农工。2006年要将所免征农业税的税额从土地承包费中调减出来,切实减轻农工负担。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
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依此调整收费标准。2006年农场已经通过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要于2006年年底如数退还给农工,确保农工利益。
(三)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给予适当补助。
对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自治区财政将根据中央财政对我区的补助情况及我区的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对中央财政每年转移支付补助我区国有农场用于补贴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用的资金,要与农场实际收取农工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农场农工承包土地面积和农场农工人数挂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各项收费。
1.清理和核实国有农场向外来单位、外来人员承包的土地面积和收费标准,按市场化管理方式运作,完善土地租赁合同,加强收费管理,防止收入流失。
2.对农工额外承包土地和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继续承包土地的,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合理收费,既要防止少数人获取额外好处,又要防止变相增加农工负担。
3.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主管部门以上缴利润、管理费、土地占用费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各项费用。确属必要保留的,也要严格控制,并使之制度化、程序化,减少随意性。
4.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农工土地承包费中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负担后的余额,由农工继续负担。农工土地承包费保留部分,原则上以2005年度应交承包费为基数(原承包合同累进递增的以合同规定的为基数)。减去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后的余额为上限(除农工自身受益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的政策性上涨外),不得突破。
5。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各项收费工作,由国有农场的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后报各级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重新确定的国有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06年起开始执行。
(五)规范国有农场收费支出范围。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保留的部分土地承包费主要用于农场的管理费用、社保福利费用(主要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福利费等)、社政管理费用、企业财务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等。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原则上不得再向农工收取。如确属必须解决的建设项目又有资金缺口的,可以参照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民主程序,实行上限控制。农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最高限额要根据农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并考虑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合理确定。对农工的收费可按土地等级继续采用“一揽子”收费的办法,项目和标准必须明确,并要印制农工负担手册或明白卡,凡手册(明白卡)之外的收费,农工有权拒付。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继续加强对国有农场承担社会职能的剥离工作。
重点是对剥离社会职能进展不大的国有农场开展指导和督查工作。对已经剥离社会职能的国有农场要进行“回头看”,解决好遗留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国有农场社会事业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调整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费用成本。对大型农场要努力向“集团化、产业化和股份化”方向发展;对中小型农场要大力精简机构,合并分场(生产队),削减管理层次和人员,减少管理费用支出;对地理位置靠近、产业相同或相近的农场要实行合并;也可选择一些地理位置靠近城区,经济实力较强、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场设为总场,将周边农场改为分场,实行统一管理。同时,要积极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因管理费用膨胀而侵蚀税费改革成果。
(三)稳定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关系。
继续完善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国有农场农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按规定享受农工各项待遇。
(四)多渠道发展农场经济,增强国有农场经济实力。
国有农场农工负担重的根本原因在于农场经济实力不强,经济来源少,社会性公益事业支出较大。因此,在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同时,要多渠道发展农场经济,增强农场的经济实力。一是在稳定现有的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已承包经营的农工,积极引导他们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农场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农场和农工的收入。二是农场要利用新开垦的耕地,依法收回承包的土地,适当发展公有经济。可采取联产计酬、股份制等多种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三是盘活农场土地资源和闲置资产,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和非公企业,增加农场收入,增加职工就业,减少职工对土地的依赖。四是对城郊农场要大力发展园区经济,促进农场向工业化、城镇化方向发展。
四、加强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监督管理,是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摆上重要日程,落实责任,并作为保护和调动农工积极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
(一)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需保留的农工土地承包收费项目、标准、数额要进行公示。建立农工负担监督卡制度,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改革政策不落实、加重农工负担、引起农工上访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国有农场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国有农场的经营管理。
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要把农工负担管理作为农场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行场务公开,农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重大开支项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农工减负额度要张榜公布,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确保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
五、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改革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纳入当地农村综合改革总体规划中,统一安排,统一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加大宣传力度,真正把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政策交给农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及时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顺利进行。
(二)分工负责,明确责任。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由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分别设在有改革任务的区直主管部门。有国有农场改革任务的市、县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承担起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责任。
(三)加强督查指导。
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实行分级负责,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国有农场都要成立税费改革领导机构,协助国有农场调整承包合同,落实农工减负政策,研究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六、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我区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6年8月至9月)。
主要是认真学习和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及掌握相关政策、成立各级税费改革领导机构、完成国有农场负担情况摸底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6年10月至11月)。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获得批复后,要做好宣传发动、人员培训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1.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场内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材料、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切实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向广大农工群众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2.强化人员培训。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吃透政策精神,掌握工作方法。
3.认真组织实施。一是国有农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具体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是重新调整土地承包合同,计算减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后的承包费,经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张榜公布,并落实到承包土地的农工;三是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下达后,主管部门要及时足额下达到各国有农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2月)。
自治区组织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查遗补漏,完善有关政策和制度,巩固改革成果。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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