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08〕157号
颁布日期:2008-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8〕15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桂林市工业企业

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各县、区及工业主管部门发展工业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决定对我市工业发展工作进行考核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如下:

一、规模工业总产值跨台阶奖

2008年,县、区完成规模工业总产值达到下列规模档次的,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同一规模档次只奖励一次。2008年以后的年度,视当年工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按不同的增幅标准,分规模和档次对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工业总产值达10亿元-20亿元,增长幅度达40%的,奖励8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20亿元-30亿元,增长幅度达37%的,奖励10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30亿元-50亿元,增长幅度达34%的,奖励12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50亿元-70亿元,增长幅度达31%的,奖励14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70亿元-100亿元,增长幅度达28%的,奖励16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100亿元-130亿元,增长幅度达26%的,奖励18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130亿元-160亿元,增长幅度达24%的,奖励20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160亿元-200亿元增长幅度达22%的,奖励22万元;

工业总产值达200亿元以上,增长幅度达20%的,奖励25万元。

以上所分档次,下限和“以上”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后面类同)。

奖励对象:县、区人民政府。

二、工业发展目标责任奖

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业经济工作目标责任状》,对各县、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和技术改造投资、新办工业企业、新进规模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9项指标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设基本分450分,其中技术改造投资100分,规模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和新办工业企业、新进规模工业企业等6项指标分别为50分,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分别为25分(评分细则另行制订)。根据综合评分情况,达到基本分的,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若干名予以奖励。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6万元。

奖励对象为:县、区工业主管部门。

当年辖区内工业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评奖资格。

三、企业销售收入进步奖

每年对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为计算依据,按下列条件和比例进行奖励。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达3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2‰;

年销售收入1亿元-5亿元,且增幅达2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4‰;

年销售收入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达2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6‰;

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企业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评奖资格。企业同时符合《桂林市企业纳税贡献考核评比和奖励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四、企业技术进步奖

(一)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

每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情况,评出15个“桂林市优秀技术改造项目”,颁发荣誉牌匾,按项目当年竣工验收完成的投资额分3个档次进行奖励:

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万元;

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

项目考评条件为: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2.符合国家、广西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发展规划;

3.项目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

4.列入我市当年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5.项目在当年竣工投产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6.项目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

7.能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和统计报表。

(二)优秀技术创新项目奖

每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情况,评出15个“桂林市优秀技术创新项目”,颁发荣誉牌匾,按项目当年竣工验收完成的投资额分3个档次进行奖励:

投资额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3000元;

投资额300万元-600万元的,奖励5000元;

投资额600万元以上的,奖励8000元。

项目考评条件为:

1.技术创新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2.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发展规划;

3.列入自治区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4.项目当年通过省、部级或市级组织的技术鉴定验收;

5.项目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

6.能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度和统计报表。

(三)优秀新产品开发奖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荣誉称号的,奖励3万元,获得省(部)级新产品荣誉称号的,奖励5000元。

五、企业产品品牌培育奖

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企业的决定》(市政〔2007〕73号)的标准执行。

六、其它

上述各奖项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报,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并对辖区内符合评奖条件的单位、企业、项目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统一报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市工业主管部门评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参加考核评奖的单位,必需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定和统计制度,严禁虚报浮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编造篡改统计数据、虚假数据的,取消奖励,并通报批评。

上述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支付,奖励金额将视经济发展和市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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