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的副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和管理,真正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现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政府领导班子分工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一)市政府对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并进行考核和奖惩。
5.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每年组织开展三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并根据季节特点和安全状况需要,适时开展安全检查;组织或指定有关部门治理无单位负责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督促采取有力防范措施限期治理整改;组织或指定有关部门对高危险性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论证、审批和验收。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分工、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8.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关闭。
9.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10.按规定负责有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
11.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1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政府领导职责
市长对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市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负总责。
各位副市长要对其分管领域(即:部门或单位、行业和系统,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并负领导责任。具体职责是:
1.经常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分管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研究制定和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3.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把上级部署和指示精神落到实处。
4.定期、适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对分管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整改。
5.分管系统、部门和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市长、分管副市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负具体落实工作责任。
二、建立完善专业委员会(指挥部、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1.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意见和规范性文件。
3.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分析、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指导意见。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演练。
4.督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急性中毒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时,及时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抢救,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驻鹤部队调集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6.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防火安全领导(指挥)机构职责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防火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全市防火消防工作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防火消防安全责任制。
2.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防火消防管理措施,研究布置防火消防安全工作,总结、表彰、推广防火消防安全先进工作经验,并督促落实。
3.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火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消防意识和识灾、避灾知识。
4.督促开展建筑工程设计防火消防审核,参与制定城市建设防火消防规划,督促有关部门维护、改善城市消防装备、消防通讯和公共消防设施。
5.健全防火消防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开展防火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季节性防火消防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对防火消防不合格和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6.对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查明火灾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指导各县区和生产经营单位搞好防火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发展民办和义务防火消防组织。
8.全面掌握全市防火消防工作动态,分析消防形势,定期或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防火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三)市护林防火领导(指挥)机构职责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综合管理、统一指挥全市的护林防火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
火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落实森林保护和防火措施。健全护林防火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3.组织检查督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林业生产单位落实森林保护和防火等安全工作责任制。
4.负责组织重点季节和重点地区森林火灾重点监测和防范,组织森林防火大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健全完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5.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时,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组织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全面掌握森林防火工作动态,进行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分析森林防火形势,定期或按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护林防火工作情况。
(四)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划及实施方案。
3.分析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督促、检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对道路交通安全系统的功能、特性、经济效益等属性进行科学测定和综合评价;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问题。
6.参与道路工程规划、改造项目的综合评价,制定和选择道路交通安全措施、方案,进行交通安全决策。
7.在对事故多发区域、点、段潜在的危险因素和薄弱环节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综合性整治措施。
8.领导道路交通安全专家组的工作。
9.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组织落实其他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五)市防汛抗旱领导(指挥)机构职责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综合管理全市抗旱防汛工作,对防汛和抗洪抢险工作实行统一指挥。
2.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抗旱防汛责任制,协调督促有关防汛抗洪政策、措施的落实。健全抗旱防汛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3.负责组织和监督检查全市水库除险加固、主要防洪河道整治等防汛工程建设,组织指导防汛抗洪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
4.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防洪工程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防洪方案和渡汛措施。督促各县区政府、各级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宣传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
5.当河流水情接近警戒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水位、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组织汛情会商和重大问题研究,组织指挥群众进行抗洪抢险,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
6.在洪水发生后,迅速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好群众生活,尽快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六)市防震抗震领导(指挥)机构职责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措施和落实抗震救灾措施。健全抗震减灾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3.地震灾情发生时,组织协调驻军和驻鹤武警部队迅速进行抢险救灾,并负责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负责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
5.当发生地震灾害时,组织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群众情绪,做好社会安定工作,必要时,提出跨地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
(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政策,协调实施全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划及实施方案。
3.定期分析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4.协调食品药品联合打假行动,协调处理食品药品重大事故。
5.督促各有关部门制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市其他领导(指挥)机构,也都要参照上述职责,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健全市直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总体要求是:在市政府和市长、分管(或分工联系)副市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指示精神,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出现失职、渎职行为。按照市“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职责,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对本部门、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整改事故隐患,不留死角和盲点。针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本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参加本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处理决定。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工作中造成的事故隐患的整改和事故负直接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对全市安全生产“失控”“漏管”现象负有上报或举报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煤炭管理局)
1.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
2.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管理办法,协调安全规章制定工作。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演练,督促其他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演练。
3.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协调对伤亡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配合对特大事故的处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并负责监督落实。
4.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它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5.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全市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认证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工作。
6.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验收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监督并检查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及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8.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管理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和研究经费。
9.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分,负责全市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0.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安全条件的审查。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施安全行政许可。
11.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12.及时收集安全生产信息和情况,对部门、单位和群众上报或举报的“失控”、“漏管”现象,要及时协调、查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市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管。举报电话:0392—33657030392—3327859
(二)市总工会
1.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指导和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2.参与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和有关法规、政策
和制度的制订、修改,并对其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3.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全市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4.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5.按规定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全市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竞赛等活动。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指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标准。
2.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设计审批手续;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3.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市监察局
参加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组织的重大事故调查,执行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并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公安局
1.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及行业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2.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爆物品生产厂家进行检查验收,提出监督意见。
3.对爆炸物品的存储、购买、销售、运输、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单位爆破员的培训考核。
5.对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非法使用、盗窃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对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它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爆破作业进行审查、检验、审批。
7.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8.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10.督促指导市消防支队的消防工作,对文化娱乐场所、网吧、大型商场、重大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宾馆饭店、车站、工矿企业等重点消防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六)市消防支队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进行消防验收。
3.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文化娱乐场所网吧大型商场重大文体活动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宾馆饭店、车站、工矿企业等重点消防单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监督审查和验收工作。
5.负责火灾扑救、遇险人员救助和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七)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监察专项业务经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和科研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全市因工伤亡职工、职业病职工社会保障管理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
2.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劳动安全保护机制。
3.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做好进城农民工和农民外出务工前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4.负责将公伤认定处理结果逐月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市建设局
1.负责对全市建筑活动的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管理。
2.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3.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对工程监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4.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备案工作;对未经验收备案而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5.负责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事建筑生产行为的查处。
6.对供水、燃气、公共客运、环卫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7.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审批的各项规划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2.负责城市规划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规划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依法取缔无证矿,及时查处越层越界等违法开采行为。
2.对超期使用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时通知停产,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及火工品。
3.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和紧急处理工作。
(十二)市交通局
1.对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和水上运输单位安全负责,负责公路和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
2.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和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3.负责全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4.做好全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5.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市旅游局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渡假村及旅游住宿、旅游车船和索道、滑索等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对旅游车船和索道、滑索等特种旅游项目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2.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开业前的安全设施,实施检查验收。
4.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市商务局
1.指导和管理全市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系统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负责引进的设备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负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结果负责。
2.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教育。负责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4.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协调对特种设备严重事故的调查,参与配合对重大事故的处理,按照法律法规对有关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并负责监督落实。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并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窗口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把好安全生产条件的前置审批关。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等营业性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产权、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者配置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发。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并对超营业执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市教育局
1.指导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包括民办,下同)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学、生活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校内以及教育系统组织参加校外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
3.严禁中小学生从事危害身心健康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劳动。
4.负责学校校舍、学校后勤及实验基地等设施、场所的安全管理。
5.对全市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校(包括民办)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工作。
(十八)市卫生局
1.负责全市食品、疫情、学校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市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重特大事故、疫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九)市文化局
负责全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十)市水利局
负责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利基本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全市防汛工作。
(二十一)市农业局
加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管理。
(二十二)市地震局
负责地震灾害的预防监测,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等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十三)市林业局
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二十四)市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负责全市防雷装置、设施的检测和施放升空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市广播电视局、鹤壁日报社
积极开展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环保局
1.负责放射源安全许可手续的审批,加强放射源监管、收贮和清理工作,确保放射源安全。
2.负责工程项目环境安全与评价,落实社会公共环境标准和规定。
3.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鉴定,做好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社会公共环境安全的信息发布。
(二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对本行政区内食品药品的生产、研究、经营和使用中的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2.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特种药械,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二十八)市电业局
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2.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巡视和维护,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堆放物品,要上报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砍伐或清除。
3.认真执行电力技术有关安全标准。
(二十九)市房管局
1.负责全市房产业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2.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危险房屋的检查、鉴定,审批危险房屋加固方案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饰、装修方案。
3.负责直管公房维修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市企业服务局
1.负责抓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本系统内生产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参与本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4.负责管理本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三十一)鹤壁站、鹤壁北站及鹤煤集团铁运处
1.负责本区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
2.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设施方案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
3.负责铁路沿线的防护设施建设。
4.参与铁路道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二)市司法局、粮食局、公路局、盐业局、畜牧局、供销社、烟草专卖局负责做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
市直其他部门和单位也同样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安全职责有明确规定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强化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
2.逐级细化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健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3.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权限和职责,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正确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危及周邻安全时,必须提前告知周邻单位。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使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和技能能够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能够做到按章操作,杜绝出现违章作业。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上岗前、转岗前、新设备操作作业前先培训后上岗。
6.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本单位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7.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生产的重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责任和时限,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及时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实施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做到严防死守。严禁发生安全生产“失控”、“漏管”现象。完善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定期演练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措施,与有关机构和单位签订必要的救援协议。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承包和承租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查,明确发包、出租和承包、承租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9.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报有关部门审批,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风险抵押金。
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保障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经济权益。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报事故。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
12.各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矿长、指挥长等)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必须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如人员素质和各岗位安全履行职责情况、规章制度的健全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设施情况、生产环境状况等)做到心中有数,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安全生产,杜绝发生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原则,参照本通知的职责划分和工作要求,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依次延伸到乡镇(办事处)、村及企业。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将职责履行情况逐月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或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每月6日前报告上月情况;其中各生产经营单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