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暨编制平顶山市城区标准地名图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暨编制平顶山市城区标准地名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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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暨编制平顶山市城区标准地名图的通知
平政办〔2004〕1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地名变化较大,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全面推进我市标准地名工作,根据国家、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暨编制《平顶山市城区标准地名图》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地名。
二、各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要以公告、出版标准地名图或设置地名标志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标准地名。
三、编制出版《平顶山市城区标准地名图》,是推广使用标准地名的主要形式,是宣传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是扩大各行各业知名度的良好载体,在城市规划、抢险救灾、户籍管理、交通运输、救死扶伤、邮政通讯、招商引资和发展旅游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因此,各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平顶山市城区标准地名图》的编制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此项工作。
四、为保证标准地名图的规范和准确性,在普查登记地名和标准地名图编制过程中,各单位要认真准确填报有关资料,特别是城区沿街、沿路单位要认真注明名称和标志符号,确保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五、标准地名公布后,凡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涉外文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印发的文件、公告、证件,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的出版及电台、影视节目的播出,各类商标、牌匾、广告、印信的制作,路、街、巷标志、楼门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指示标志、公共设施标志、公共交通站牌的制作,办理邮政、通信、户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房地产注册等项事宜中,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六、民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地名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政策法规,对公开制作出版涉及行政区划地名的图集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制作和出版发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
城区标准地名图编制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办公地址设在市政府西楼2层地名办公室。联系人:金建军,联系电话:2929419。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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