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实施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实施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实施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濮政办〔2005〕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暂行规定》(濮政〔2005〕54号)、濮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濮政〔2005〕53号),切实保证两项制度的实施,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下称《条例》)和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下称《实施办法》)确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建立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下称《纲要》)又明确提出了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监督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强化这一监督机制,对于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促进县(区)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条例》、《实施办法》尤其是国务院《纲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全面部署。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出台相关规定并保证其实施,对于有效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上述两个《暂行规定》的出台,是贯彻国务院《纲要》的具体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对国务院《纲要》和《条例》、《实施办法》的学习,准确把握两个《暂行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努力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认真做好实施两项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县(区)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明晰法定职权,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保证案卷质量。在此基础上,制订操作规程,明确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限和形式要求,认真做好向市政府报送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目前首要的是列入市政府责任目标管理的工作部门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首先,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梳理执法依据工作,对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梳理工作中,要注意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同时充分考虑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其次,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应由本部门行使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行政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其三,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对所属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总体要求,明确本部门及其不同机构、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完成上述环节工作后,各部门应当形成本部门正式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要注重调查研究,组织论证,并充分听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同时注意适应将来年度考核评议工作的需要。实施方案正式形成后,应于2005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切实加强实组织领导
实施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市政府所属各个工作部门和每一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实施两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同志对两项制度的实施负直接责任。各部门要将两项制度的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贯彻意见,并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将两项制度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两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编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实施两项制度的相关工作。上述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实施两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五年九月五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