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文号:深交〔2001〕19号
颁布日期:2001-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17日)

深交〔2001〕19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市内短途专线客运管理的通知》(深运[1991]124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加强市内短途专线客运管理的通知(深运[1991]124号)

2.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成绩的通知(深运[1992]112号)

3.关于加强公交线路编号调整与规划的通知(深运[1992]142号)

4.关于加强市内客运线路管理的通知(深运[1992]159号)

5.关于城镇专线大巴车身外部喷字问题的通知(深运[1996]158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货运运力宏观调控的通知(深运[1997]53号)

7.转发关于治理整顿航行港澳线路船舶运输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运转[1998]42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异地出租小汽车和公共中小巴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深运[1998]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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