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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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资产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日
梧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资产处置办法
根据《梧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单位实施方案》(梧政办发〔2013〕78号)精神,为做好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下称114号文)、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深入推进电影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广发〔2009〕27号)以及梧政办发〔2013〕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评估结果
根据114号文第一项第二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的要求,委托广西祥浩会计师事务所梧州分所、广西祥浩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广西健业土地评估公司对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广西祥浩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出具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改制涉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祥浩会事评报字〔2012〕第1—134号)主要内容为: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资产总额1614.86万元,负债总额227.91万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1386.95万元。资产总额不包括4宗政府划拨文化用地的价值,即未对其进行评估。
三、资产、债务处置和资金筹措
(一)资产的处置。
依据114号文“转制前占用或使用的国有资产,转制后经批准作为国家资本注入公司。转制后,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对相关问题的批复,确认并划转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净资产,按规定划转到改制后新组建的梧州市电影有限责任公司,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处置手续。
(二)不良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
1.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不良资产(债权)0万元,不良债务59万元,两项合计59万元。根据114号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的规定,对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对清查出来的债务根据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2.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待报废处理资产约50万元,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
(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经评估,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共拥有和使用6宗土地,总面积3837.13平方米。其中:2宗为出让土地(原文化用地转商业用地),使用权总面积为275.10平方米,分别位于新兴一路196号前座1至3层,用地面积191.89平方米;新兴一路252号2至3层,用地面积83.21平方米。4宗为政府划拨文化用地,总面积3562.03平方米,分别位于新兴一路196号,用地面积1812.02平方米;南环路16号,用地面积1218.3平方米;大学路19号第1幢地层,用地面积48.61平方米;大学路19号第23幢,用地面积483.1平方米。
市政府已于2010年10月批复同意将2宗出让土地和4宗划拨文化土地使用权,在产权划转时一并划入转企新成立的公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所有使用权手续。
四、费用的筹措
根据114号文“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的规定,处置南环路16号或新兴一路252号2至3层资产(另行文报批),用于支付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的社会养老统筹费312.5万元,以及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等费用。
五、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根据114号文“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的规定,拟定转企后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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