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文号:武教基[2005]11号
颁布日期:2005-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

武教基[2005]11号

各区(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局直属中小学校:

近来,一些单位无视有关规定,假借各种名义举办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这不仅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而且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引起了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社会的强烈反响。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特强调如下“六不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组织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竞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竞赛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学校和教师不准组织学生以教学班为单位集体参加。

四.各主(承)办竞赛单位在组织竞赛活动中不准以参赛人数的多少为依据评选组织奖或分配获奖名额。

五.经批准的竞赛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赢利为目的,竞赛组织单位不准未经批准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它名目的费用,不准推销或变相推销有关资料、书籍、器材和商品。

六.各主(承)办竞赛单位不准以竞赛为名巧立名目举办收费性质的培训班。

凡经批准的市级竞赛活动项目,各主(承)办单位要认真实施,保证质量,严格按审定的方案实施,必须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和渠道,必须在审批核定的范围及要求内进行,并接受我局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否则将取消承办单位下一年度举办竞赛的资格。

凡违反本规定,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可视情节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行政处分;收取费用的要退还所收费用;违反法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区(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以及办班的管理,增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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