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樊政办发〔2008〕33号
颁布日期:2008-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樊政办发〔2008〕33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社会监督,打造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经3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襄樊政发[2007]37号)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在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后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其内容分别为:

监察(纠风)、政府法制、人事、财政、审计、物价、行政服务中心、信访、商务等部门发现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当书面向市长、副市长报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发现有关部门其他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当书面向该部门问责机构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可以书面向市政府或者监察、人事等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启动问责程序。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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