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6]124号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生部《餐饮业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及2006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管理,明确职责 (一)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密切配合和指导。 (二)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要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监督与指导,督促学校做好相关工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校级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岗、到人。 二、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校规划、建设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学校食堂卫生设施和条件的改善,在教育经费中安排相应的款项,用于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条件。 (二)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体系中,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三、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全面建立并实行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二)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再对外承包经营。已实施承包经营的,在承包期限届满后或承包合同解除后不得再对外承包经营,必须一律收归学校统一管理。食堂已对外承包的,学校的食品安全责任不转移,学校应完善合同,加强对承包人的食品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的监督指导中,如发现有违规承包或对食品安全疏于管理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法定代表人应是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即校长或园长。 (四)要把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售卖、储存等过程的卫生关,尤其是要严把学校食品和食品原料的采购关,实行定点采购,采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看食品许可证、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化验单和发票之类的购货凭证,并做好记录,以便于溯源。食品及原料入库前要验收,出库时要做好登记记录。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设备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五)要重视和做好食堂环境卫生工作,坚持每天清洁制度,保持学校食堂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有害动物及其孳生条件。 (六)要做好食堂餐具、用具的消毒工作。学校食堂要做到餐饮具每餐用后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餐饮具应储

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标识;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洗涤、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洗涤、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七)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售卖的管理。食品售卖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付货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直接用手拿取。 (八)要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防护和管理,学生生活饮用水及其他自备水源,应达到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凡自备井水源,每年必须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抽检一次。供应开水应足量,保证饮用安全;饮用纯净水、矿泉水应“五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俱全。同时,学校要有专人或请厂家每月对饮水机进行一次消毒清洗,并作消毒记录;二次供水源要经市级以上专业部门审查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有定期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单,并针对其管理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九)要加强学生营养膳食工作,推广普及使用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软件和学生营养膳食配餐软件,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全常识和营养配餐知识的培训,使学生饮食更科学、更安全,更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十)要加强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与管理,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蓄意投毒事件发生。 (十一)由社会上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午餐(营养配餐)的学校,要加强对供餐单位的资格审查,坚持每月查看其《卫生许可证》和《学生营养餐定点单位证书》,同时,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分餐场所和就餐环境以保证用餐安全。 (十二)要协助有关部门取缔校园周边的非法饮食摊点,加强学生的饮食卫生与安全教育,增强学生预防食物中毒的常识与意识,使其自觉不到周边非法经营或卫生状况较差的饮食摊点就餐或购买食品。 四、加强学校饮食卫生从业人员管理 (一)学校食堂炊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是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目前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要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炊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食堂炊管人员的上岗培训制度。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组织和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所属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学校校长、学校食堂主管领导、食堂炊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其中各级各类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及相关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学校聘任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饮食加工和售卖。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学校自查 (一)市级、县级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及时予以公布。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各级各类学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做好以下记录:一是自查工作的检查记录,二是发现安全隐患时的整改记录,三是出现食物中毒的处理意见记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实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督与指导职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分别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和《食品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1.学校食堂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要对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整改事项逐条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2.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单位,教育行政部门

要严格追究学校校长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六、加大事故处理力度,完善突发事件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发生的每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彻底查明事故原因,属于失职、渎职造成的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要建立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报告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接报的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分别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控制后,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或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 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6.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和其他安全防范措施不严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7.对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 8.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四)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除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生部《餐饮业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及2006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管理,明确职责

(一)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密切配合和指导。

(二)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要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监督与指导,督促学校做好相关工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校级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岗、到人。

二、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校规划、建设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学校食堂卫生设施和条件的改善,在教育经费中安排相应的款项,用于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条件。

(二)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体系中,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三、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全面建立并实行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二)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再对外承包经营。已实施承包经营的,在承包期限届满后或承包合同解除后不得再对外承包经营,必须一律收归学校统一管理。食堂已对外承包的,学校的食品安全责任不转移,学校应完善合同,加强对承包人的食品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的监督指导中,如发现有违规承包或对食品安全疏于管理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法定代表人应是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即校长或园长。

(四)要把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售卖、储存等过程的卫生关,尤其是要严把学校食品和食品原料的采购关,实行定点采购,采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看食品许可证、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化验单和发票之类的购货凭证,并做好记录,以便于溯源。食品及原料入库前要验收,出库时要做好登记记录。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设备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五)要重视和做好食堂环境卫生工作,坚持每天清洁制度,保持学校食堂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有害动物及其孳生条件。

(六)要做好食堂餐具、用具的消毒工作。学校食堂要做到餐饮具每餐用后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餐饮具应储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标识;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洗涤、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洗涤、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七)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售卖的管理。食品售卖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付货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直接用手拿取。

(八)要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防护和管理,学生生活饮用水及其他自备水源,应达到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凡自备井水源,每年必须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抽检一次。供应开水应足量,保证饮用安全;饮用纯净水、矿泉水应“五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俱全。同时,学校要有专人或请厂家每月对饮水机进行一次消毒清洗,并作消毒记录;二次供水源要经市级以上专业部门审查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有定期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单,并针对其管理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九)要加强学生营养膳食工作,推广普及使用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软件和学生营养膳食配餐软件,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全常识和营养配餐知识的培训,使学生饮食更科学、更安全,更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十)要加强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与管理,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蓄意投毒事件发生。

(十一)由社会上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午餐(营养配餐)的学校,要加强对供餐单位的资格审查,坚持每月查看其《卫生许可证》和《学生营养餐定点单位证书》,同时,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分餐场所和就餐环境以保证用餐安全。

(十二)要协助有关部门取缔校园周边的非法饮食摊点,加强学生的饮食卫生与安全教育,增强学生预防食物中毒的常识与意识,使其自觉不到周边非法经营或卫生状况较差的饮食摊点就餐或购买食品。

四、加强学校饮食卫生从业人员管理

(一)学校食堂炊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是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目前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要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炊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食堂炊管人员的上岗培训制度。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组织和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所属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学校校长、学校食堂主管领导、食堂炊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其中各级各类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及相关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学校聘任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饮食加工和售卖。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学校自查

(一)市级、县级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及时予以公布。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各级各类学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做好以下记录:一是自查工作的检查记录,二是发现安全隐患时的整改记录,三是出现食物中毒的处理意见记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实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督与指导职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分别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和《食品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1.学校食堂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要对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整改事项逐条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2.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追究学校校长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六、加大事故处理力度,完善突发事件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发生的每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彻底查明事故原因,属于失职、渎职造成的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要建立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报告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接报的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分别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控制后,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或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

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6.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和其他安全防范措施不严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7.对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

8.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四)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除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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