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

新政办[2006]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6年我市约有22000名大中专毕业生面临就业,其中研究生、本科毕业生5977名,专科毕业生12371名,中专毕业生4000名,就业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为切实做好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稳定发展大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国家宏观调控、学校与政府提供就业指导、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完善服务体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优化就业环境,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完善各项政策,拓宽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2006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和核心工作,要在全面落实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的基础上,狠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豫办〔2005〕36号)精神的落实,力争使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较大突破。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多方配合,抓紧落实。

(二)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制度,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要优先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聘。

(三)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农村计划”、“大学生村干部计划”、“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落实有关政策,充分发挥项目的带动作用,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增强服务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类就业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的作用,及时收集和发布基层用人需求信息,积极为毕业生和基层单位牵线搭桥;要定期走访下基层的毕业生,进一步做好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服务期满志愿者就业的服务工作。

(四)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要对到基层创业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方式,3年内缴清。对于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五)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优化就业环境,促进毕业生就业

(一)放宽入户限制。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普通中专以上毕业生,不受生源和专业限制,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已经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公安部门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凡因改派而造成《就业报到证》与户口迁移方向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毕业生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延长择业期限。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为使毕业生能够充分就业,在我市所辖区域内,将毕业生择业期延长至三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将档案转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两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学校应将其户口、档案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三)简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审核程序。国家和省重点企业及县以下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接收毕业生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企业或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直接交毕业生由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及相关手续。市区内企业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企业和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交毕业生由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及相关手续。

(四)简化改派手续。被介绍到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择业期限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跨省、省辖市、县(市)、区联系接收单位的,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同意改派意见,即可办理就业手续,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已落户的,公安部门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和新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方便,并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要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力度,经常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要建立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法律援助体系,为他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三)毕业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离开非公有制单位超过半年仍未落实新的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失业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毕业生本人可持有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四)民政部门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为期最长一年的临时救助,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程序办理。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生活困难毕业生可持毕业证、身份证、《就业报到证》向户口迁入地民政部门申请。对于滞留学校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困难毕业生,不予受理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困难毕业生,已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的,要及时取消其临时救助。

(五)积极帮助就业困难群体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女生实现就业。

五、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关系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大局的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继续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将毕业生就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开发更多的适合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吸纳毕业生,做好新接收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培养工作。人事、编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发改委、公安、民政、工商、财政等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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