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07〕153号 |
|---|---|
| 颁布日期:2007-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汉政办发〔2007〕153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汉中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全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根据普查结果,归纳上报普查数据,为国家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供科学依据,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同时通过污染源普查,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进一步提高市、县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本次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市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色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各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是: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要求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建有脱硫设施的污染源。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市指导、县区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相结合的方法相互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12月1日—2008年2月15日)
(1)成立工作机构:市、县区逐级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选聘污染源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成立普查队伍及普查工作小组。
(2)制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普查范围和对象,确定不同类型污染源的普查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方案。
(3)开展污染源普查技术培训。培训工作由市普查机构负责,培训对象为市、县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县区普查指导员负责本级普查员及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为中、省制定的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文件。
(4)污染源摸底清查。根据普查范围和对象,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记录信息,以2007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对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进行清查,形成清查单位名册,建立污染源普查台帐,登记基本信息,并制定详细的普查计划。对需要监测的污染源制定监测方案,按要求进行监测,获取基础数据,为污染源现场调查及排污量核定奠定基础。污染源清查具体方法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执行。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2月15日—12月30日)
(1)现场调查:2008年2月15日—4月15日,按照污染源清查名册逐户发放清查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采取分组、分县区、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按照污染源普查的内容要求,对普查对象进行现场入户调查,逐一核实普查基础数据,4月15日前各县区完成普查统计汇总,并将结果报市普查办公室。
(2)数据汇总:2008年4月15日至5月30日,市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初步存在问题的退回县区重新调查,5月15日前所有县区要全部完成辖区普查数据审核汇总。5月30日前上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市普查机构将组织对各县区普查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并重新进行普查。
(4)2008年5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对本市重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复核,对一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进行随机抽样复核。审核和汇总,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5)2008年6月至7月,配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6)下半年主要配合完成中、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对本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工作。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
市、县区普查机构按照中省要求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和汇总结果,分级建立市县区污染源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发布普查结果,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1.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2.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汉中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汉政办函〔2007〕176号),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汉中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根据中、省总体技术方案,组织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技术培训和宣传报道;
(4)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的抽查和复核工作,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控制、验收和统计汇总。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污染源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上报省上和发布普查数据;
(6)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运用和数据库的建设,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7)其他日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应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3.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履行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及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支持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发改委、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编办、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基本登记信息;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规划和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向同级普查领导小组报送普查成果;
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在履行好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的同时,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单位的普查,向同级普查领导小组报送普查成果;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宣传部门(广电局、汉中日报社)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军区负责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并将普查成果抄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做好普查工作的关键,各县区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普查指导员应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负责培训、指导、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有相关业务能力的人员中选聘,普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普查工作。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每一个普查小组至少要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进行现场业务指导,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普查培训
市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培训中着重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调查技能培训。各县区普查指导员负责本县普查员、数据录入人员及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确保普查结果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质量控制文件,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六)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中、省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七)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的产业活动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2008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市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订总体方案、编制各项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培训县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数据录入人员;开展普查宣传;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数据库建设;污染源监测;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成果的开发应用。
县区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县区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县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组织动员和宣传;普查人员及入户调查;数据录入及审核、检查验收、总结;县区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
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市、县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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