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6〕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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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政办发〔2016〕32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第一条考核依据为《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77号)。
二、考核对象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嘉峪关市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考核周期
第三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由市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详见附件)
五、考核原则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六、考核组织
第六条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条三区、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农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银监会嘉峪关监管分局、市供销社,根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嘉政发〔2015〕127号)所列职责和考核工作需要,协助考核工作组开展考核工作。
第八条市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粮食局)对各成员单位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九条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细化方案,结合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考核细化方案,确保完成省政府粮食安全责任书。
七、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市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本单位考核分值细化换算为百分值。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八、考核步骤
第十一条自查评分。市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本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综合评审。市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根据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成员单位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1月2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第十三条组织抽查。市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各成员单位自评报告和考核工作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单位,组成抽查小组,对被抽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并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第十四条综合评价。市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评审意见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于2月10日前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经市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考核上报。市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于2月底以前,形成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和评分结果书面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上有关考核部门。
九、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成员单位通报考核情况,并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市政府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分管粮食安全工作的副市长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考核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嘉峪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http://www.gsjyg.cn/jsp/zwgk/browser/content.jsp?id=4559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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