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酒政发〔2007〕172号
颁布日期:2007-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酒政发〔2007〕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7〕85号)精神,现就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意义及目标任务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加快我市建设文化旅游大市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目标任务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我市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

二、普查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普查范围

第三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通过普查,掌握不可移动文物及环境的基本情况、保存状况、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公布重要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应保护级别。

(三)普查时间

根据国务院通知规定,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我市普查工作从2007年11月开始,至2011年6月结束。共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主要任务是成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工作启动经费,配置设备,开展培训、试点工作。第二阶段(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基本完成田野调查工作;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县(市、区)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文物调查情况,督促普查组查缺补漏,全面完成调查工作。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主要任务是: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整理、汇总调查资料;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市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查缺补漏,全面完成普查工作,公布普查成果。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酒泉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全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文物资源分布实际情况,组建普查工作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并报酒泉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认真宣传动员。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工作要求,动员业余文物保护员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为做好文物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落实制度措施。严格执行各项普查制度是确保普查成果的重要保证。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填报普查资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情况,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普查信息,认真处理好普查成果发布与保密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普查数据和资料,严格保守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四)明确职责分工。酒泉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文物部门负责全市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应用、资金设备管理与宣传。财政部门负责文物普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及管理与监督。统计部门负责文物部门普查数据的统计分析与审定发布的指导工作。宗教、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电、商务、林业等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进行调查登记。

(五)搞好普查培训。各县(市、区)要采取以查代训、实地示范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基层普查人员技术培训,掌握普查技术标准,提高普查知识技能和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时效性。认真做好普查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及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等工作。

(六)确保普查质量。为了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其范围应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的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负责派员抽查普查资料、信息的质量,检查各地的质量控制情况,组织全市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并定期向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质量控制情况。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的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并定期向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质量控制情况。

(七)保障普查经费。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7〕85号)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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