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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函〔2009〕12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2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沪环保法〔2009〕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与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应当分别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据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擅自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的,应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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