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藏传佛教文物保管与保护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藏传佛教文物保管与保护培训班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人函〔2015〕1337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举办藏传佛教文物保管与保护培训班的通知
办人函〔2015〕1337号
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文物局:
为提高藏区文物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我局委托故宫博物院于11月举办藏传佛教文物保管与保护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5年11月2日-12月1日,11月2日报到。
地点:北京故宫博物院
二、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一)藏区文物机构(包括寺庙中的文物管理人员)中从事藏族文物管理、研究和保护的人员。
(二)年龄5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
(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藏传文物保管与保护方面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与业务成果。
(四)名额分配为四川省2名,云南省2名,西藏自治区7名,甘肃省2名,青海省2名。
三、培训内容及考核
(一)邀请故宫博物院及院外知名专家讲授各主要藏传佛教文物门类的保管与保护,并结合现场教学与实际操作,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提高藏区文物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二)培训班结业时,学员需提交学习报告。
四、相关费用
培训期间的食宿及培训费用由我局承担,学员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五、报名及录取
(一)请各省级文物部门组织申报并填写《藏传佛教文物保管与保护培训班学员申请表》(见附件),加盖学员所在单位公章并在申请表左上角加盖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公章,于10月20日前传真至故宫博物院科研处业务培训科,同时将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陈轩
电话:010-85007190
传真:010-85007949
(二)我局将对申请者的工作经历、学术成果、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择优录取,10月23日前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其他事项
(一)学员被录取后,一般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培训,需经省级文物部门报国家文物局人事司同意。
(二)因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清真餐,敬请谅解。
(三)报到有关事项详见《录取通知书》。
特此通知。
附件:藏传佛教文物保管与保护培训班学员申请表
http://www.sach.gov.cn/art/2015/10/9/art_8_125034.html
国家文物局
2015年10月09日
延伸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成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