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天宁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关于宁波天宁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690号 ---|---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宁波天宁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690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宁波天宁
关于宁波天宁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6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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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宁波天宁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690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宁波天宁寺保护规划编制项目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15〕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波天宁寺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文物构成及保护对象类型,重视收集相关历史资料,研究、确定文物分布范围。加强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勘察与评估,结合考古工作进一步厘清寺庙历史格局,以及现状建筑与相关遗存的关系,明确文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充分评估原保护区划,科学调整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定和控制指标,妥善协调文物保护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关系,保护文物及周边环境风貌。
(三)加强管理及展示利用的研究,明确文物利用的定位、方式和展示措施等内容。
(四)安防、消防、防灾及基础设施规划应统筹考虑,科学确定相关措施和要求。
(五)加强与相关上位规划的衔接,合理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宁波天宁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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