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洋泰山庙保护规划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办保函〔2015〕468号
颁布日期:2015-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大洋泰山庙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468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夏县大洋泰山庙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4〕22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一)加强历史研究,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厘清大洋泰山庙的历史格局、分布范围,及与大洋村的历史关系。

(二)应针对大洋泰山庙仅存大殿的保存情况进一步深化现状评估,不宜盲目套用真实性、完整性评估原则。

(三)进一步深化环境评估,分析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环境现状,明确建筑风貌、材料、状态、年代等信息,科学判断建筑协调程度。

二、关于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

(一)拟缩小保护区划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足,应结合考古工作成果和文物保护管理需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保护区划。

(二)补充保护区划范围界址点坐标。

(三)补充建设控制地带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综合性控制指标。

三、应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对保护措施进行界定并细化,合理研提保护措施,提出针对性内容。

四、关于环境整治和专项规划

(一)应注重传承地方古代岱庙崇拜文化,在充分研究大洋泰山庙历史功能和文化内涵的基础上,研提多种形式的展示利用方式,引导和提升当地群众宗教文化活动,充分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对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作用。

(二)新建戏台为当地村民重要的文化活动场所,建议结合保护区划调整和文物保护需要,进一步论证戏台拆建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科学、合理地确定戏台整治措施。

(三)停车场、服务设施区不宜置于大殿东侧保护范围内,应另行选址。

(四)消防、防雷专项规划应提出措施要求,具体技术手段建议编制方案时细化内容。

(五)补充考古工作计划相关内容。

五、加强与相关上位规划的衔接并予以明确。

六、校对编制依据,核实相关法规文件的具体信息。

七、应进一步规范、完善文本和图纸,增强逻辑性,避免文字错漏。

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保护规划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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