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王庙大殿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药王庙大殿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123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焦作药王庙大殿文物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豫文物〔2014〕25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药王庙大殿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文物构成及保护对象类型,重视对文物分布范围和历史资料的研究、收集,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加强对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价值、保护现状等方面的评估,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应突出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保护文物及其周边环境风貌。

(三)加强展示利用研究,明确文物利用方式和展示措施等内容。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药王庙大殿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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