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新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关于建新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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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建新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524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建新遗址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鲁发文〔2014〕27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建新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从保护建新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发,进一步加强遗址保护现状等专项评估和研究,科学分析影响遗址和周边环境安全的主要自然和人为因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制订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应指导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抓紧开展系统的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进一步搞清建新遗址的范围、布局和内涵,加强已有考古资料的整理和研究工作,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应突出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在考古调查和勘探的基础上,根据遗存分布特点和保护管理需要科学确定规划范围和划定保护区划。进一步研究遗址东部和西部的规划范围,不宜过大,要能够通过规划手段有效缓解遗址保护所面临的压力。同时,应对现穿越遗址的道路等提出处理意见。
(四)应进一步校核规划编制预算,补充相应的取费依据。建议针对建新遗址所处区位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难度系数,严格控制预算,避免过度规划。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建新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一式四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建新遗址的保护工作,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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